摘要:在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徵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被徵收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爲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於行政機關合法徵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補償,這一做法符合國家賠償法關於“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未就補償達成一致,拆遷方在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職權的情況下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行爲,一經確認違法,被拆遷人即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賠償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最近,聖運官方微博、頭條號及微信公號裏,都有網友在問同一個話題:遭遇違法強拆後進行法律維權,到底能獲賠多少?

圍繞大家都關心的這一話題,聖運律師今天作出法律解答。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違法強拆的賠償標準到底是怎樣確定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其次,在最高法公報案例“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賠償案”後,最高法對於違法強拆的行政賠償問題確立了明確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不能低於補償標準。

一般而言,房屋的徵收補償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搬遷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等等,當然還包括一筆額外的政策性獎勵金。

因違法強拆導致的賠償標準不能低於依據徵收確定的補償標準,除此之外,一般還包括因違法強拆導致的室內物品損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內物品損失是需要根據具體不同情況來確定的。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強拆後房屋滅失的情況下還能拿到賠償嗎?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這樣一種情況被拆遷人的房屋因強制拆除已經滅失,無法對房屋價值已經無法進行鑑定了。

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也不要覺得維權無望,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仍需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對被拆遷人作出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第三十六條第(四)、(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在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徵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被徵收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爲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於行政機關合法徵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補償,這一做法符合國家賠償法關於“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未就補償達成一致,拆遷方在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職權的情況下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行爲,一經確認違法,被拆遷人即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賠償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一般而言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爲體現對違法徵收和違法拆除行爲的懲戒,並有效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賠償不應低於因依法徵收或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哪怕房屋已經滅失,一般也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違法強拆賠償,不低於合法徵收補償

最後聖運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在現實維權過程中,違法強拆賠償維權涉及法律問題較爲複雜,在遭遇較爲複雜的強拆情況時,建議及時聯繫專業律師,助您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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