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远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付某请求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依法应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招远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出具的和解协议书有效。该案经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有效,是实质性、多元化化解行政纠纷的一种有益探索。

6月20日,招远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6月25日,招远市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判决确认该案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

这是我省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出具的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3日下午,招远市张星镇甲村雇佣挖掘机在河道修大坝过程中,将乙村自来水管道挖断,甲村付某前去查看断裂自来水管时与乙村安排处理自来水管断裂问题的张某(72岁)发生争执,付某对张某拉拽并推搡。2018年11月19日,招远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殴打他人为由对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付某不服,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第三人张某向招远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原告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中,行政机关认为因原告的推搡行为致使第三人受伤,如不处罚,则起不到治安管理目的;如处罚,由于第三人是70岁以上的老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认为处罚过重。于是,该案经招远市法院立案后,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案件移交招远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处理。6月20日,和解中心受理本案并主持和解。和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赔偿第三人损失。

为使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招远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付某请求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依法应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招远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出具的和解协议书有效。至此,一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圆满结案,第三人张某起诉的民事案件也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经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有效,是实质性、多元化化解行政纠纷的一种有益探索。

各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增强了和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力。该案经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解,一并解决了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巩晓燕

责编 马永文招远市法院付某行政张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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