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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題的提出

  實踐中,爲逃避公路收費站的收費而衝卡的行爲多發,該行爲擾亂了公路正常的收費和管理秩序,並且對收費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個別案件中,衝卡的行爲還比較惡劣。因此,司法機關一般均傾向於按照犯罪處理,這一點基本達成了共識,但是按照什麼罪名卻存在很大的爭議。從既有的判例來看,適用的罪名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搶奪罪等。筆者整理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案例,供實務界的朋友參考借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

  案號1:(2016)粵2071刑初1868號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姜某駕駛號牌貨車,多次在廣珠西線、江珠高速等路段的收費站衝卡逃費,其中在2015年7月28日、8月13日、8月26日,姜某駕駛上述車輛在廣珠西線中山西站強行衝卡時,造成收費站的欄杆等損壞。

  裁判理由:本院認爲,被告人姜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應依法懲處。

  案號2:(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3014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乙一共衝卡逃費9次,其中6次撞毀欄杆,共造成財物損失人民幣2989元。

  裁判理由:本院認爲,被告人徐某乙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乙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罪名成立。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

  案號:(2013)武涼刑初字第326號

  基本案情:2011年5月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邱某山夥同韓玉春、陳登堂等人在古永高速公路豐樂收費站,採用壓剪剪斷攔車鐵鏈手段,致使5輛6軸半掛貨車強行衝卡,逃費人民幣9500元。

  裁判理由:本院認爲,被告人邱某山夥同他人爲達到逃避繳納高速公路過路費的目的,採取剪斷攔車鐵鏈、攔住收費站工作人員,駕車強行衝卡等手段,強行衝卡逃費,妨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予刑罰。

  

  四詐騙罪

  案號:(2017)晉1102刑初269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駕駛晉J×××××白色本田轎車使用衝卡、倒卡相結合的方式偷逃高速通行費共計294次,應當繳納正常通行費17835元,實際繳納1595元,逃漏通行費共計16240元。案發後被告人胡某補繳所偷逃漏的通行費16190元。

  裁判理由:本院認爲,被告人胡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使高速收費工作人員陷於錯誤認識,騙取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胡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五危險駕駛罪

  案號:(2018)甘0523刑初66號

  基本案情:2018年1月3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後駕駛×××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G30高速公路收費站衝卡進入高速公路向蘭州方向行駛,至甘谷服務區附近路段時被接到報警的新興高速公路大隊民警查獲並迅速帶離現場。經甘肅隴通司法鑑定所鑑定,王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爲354.45mg/100ml。

  裁判理由: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醉酒後駕駛三輪摩托車,衝卡進入高速公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

  六搶奪罪

  對於是否構成搶奪罪,司法實踐存在巨大爭議。以下以佛山市南海區和順德區的兩個案例爲例展開:

  (一)順德區:檢察院以搶奪罪公訴,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

  

  案號:(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3607號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間,被告人曾某駕駛號牌爲粵B91922解放牌貨櫃車,在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廣珠西線高速公路碧江站出口前停車,用自制號碼牌變造號牌。然後,從751車道、752車道、756車道、759車道等通行車道撞斷欄杆(GBG—275型)強行衝關出站多達42次,複合卡工本費累計人民幣1050元、毀壞欄杆費用累計人民幣10500元。

  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間,被告人曾某駕駛號牌爲粵B91922解放牌貨櫃車以上述同樣方式,分別在南沙港快速蘇十頃站、北二環高速北村站、石湖站等收費站撞斷欄杆強行衝卡累計19次,複合卡工本費累計人民幣475元。

  裁判理由:本院認爲,被告人曾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被害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侵犯被害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的行爲構成搶奪罪,犯罪對象是高速公路通行費。被告人曾某的衝卡行爲,導致被害單位不能識別被告人曾某駕駛車輛的實際入口信息,無法計算實際行駛里程,公訴機關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交通廳聯合發佈的文件《關於規範高速公路智能計費卡(IC卡)丟失或無法識別相關通行憑證入口信息後車輛通行費計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被告人曾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的行駛里程按照在該聯網收費區域內可達里程最遠入口計算偷逃的通行費。經查,行政主管機關發佈的規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計費方式的文件,不屬於刑事法律法規,不能作爲認定涉案金額的計算依據,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本院不予採納。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被告人曾某逃繳通行費的實際數額,被告人曾某多次強行衝卡毀壞欄杆的行爲,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搶奪罪,屬指控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南海區:以搶奪罪定罪處罰

  根據澎湃新聞網2018年7月27日報道,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近日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對8名團伙暴力衝卡的逃費司機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5000元、追繳所逃路費5萬餘元,爲全國第一個以搶奪罪判罰團伙衝卡逃費案例。

  

  作者簡介:

  趙舶能,西南政法大學刑偵99級,公安工作13年,現爲廣東泛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電話:13902561298(微信同號);

  趙忠東,西政本科,武大碩士,廣東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公開發表論文10餘篇,被《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2篇。電話:13302816726(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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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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