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想減輕處罰嗎?最好還是投案自首!

最近,西南某地查辦一起系統窩案,讓當地的紀委監委領導徐冰一開始還有些喫驚,5名幹部先後投案自首,這在當地是從來沒有過的。他分析,這與最近的“投案潮”不無關係,反腐敗工作開始呈現出了新特點。

今年2月公佈的中央紀委十九屆三次全會工作報告顯示,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刷新中,投案的人當中有在職的、有退了休的,有帶着房本的、有帶着錢的、有帶着兒子的,是選擇自我救贖還是“一手好牌打稀爛”,明白人顯然越來越多了。

從寬的尺度

“感謝組織信任,我將倍加珍惜難得的自由,重新做人,更加努力工作!”這是四川嶽池縣住建局幹部胡某投案得到寬大處理後的心聲。相反,該局原總工程師張某某面對鐵窗悔恨萬千:“我真後悔,沒有聽組織的話,不但沒有及時投案自首,還企圖對抗組織審查!”

兩人同時涉案,境遇卻截然不同。胡某真誠悔過,目前在崗位上努力工作;張某某則負隅頑抗、心存僥倖,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看起來職務犯罪的量刑是法院的事,但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監察法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徐冰告訴記者,紀委監委依法提出的此類建議,分量不輕。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自動投案?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曾專門發文解釋,不管所犯的問題是否已經暴露、不管紀委監委是否已經開始調查、不管是否已經潛逃外地、不管是在外地還是本地投案、不管是主動還是親屬勸說投案、不管是親自還是託人代爲投案,只要是在被紀委監委留置前投案,都算主動投案。

浙江舟山市原副市長傅良國主動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違紀違法事實,未被移送司法。

至於如何具體操作,今年2月,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落馬的浙江舟山羣島新區管委會原副主任、舟山市原副市長傅良國就現身說法。關於其通報措辭中,有三個“主動”:主動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違紀違法事實,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也正是這幾個因素,讓傅良國只被開除黨籍、撤銷職務,降爲主任科員。浙江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這凸顯了黨紀國法的威嚴和執紀執法的嚴肅,同時又是紀檢監察機關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充分體現。

在不少判決中,都能找到類似因素。2018年8月,安徽滁州市鳳陽縣政協原副主席史成龍成爲該省處級幹部投案“第一人”,兩個多月後,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移送司法,滁州市紀委監委也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後來,法院鑑於史成龍投案自首,真誠悔罪,退出全部贓款,判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5萬元。

要想知道這個判罰從寬的尺度,對應刑法相關條文就看出端倪。從涉案金額上看,史成龍侵吞公款38.8萬元,屬於“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8萬元,同樣屬於“數額巨大”。在刑法裏,對於貪污罪和受賄罪的規定中,這一概念指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再具體一點的話,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專門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不過投案並不等於自首。徐冰告訴記者,“自首”是一個法律名詞,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從性質上來說,“自首”的主體已構成犯罪、觸犯刑法,而“主動投案”的主體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違紀,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

“比如最近關於秦光榮的官方表述就是‘主動投案’,而非有些落馬官員的‘投案自首’。”徐冰分析,有可能他投案後尚未如實供述職務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情況較爲複雜,要認定“如實供述罪行”還需一個過程,尚不能認定爲自首情節。

另一名紀檢監察干部則舉例,曾有幹部到紀委投案,交代了受賄12萬元的犯罪事實。但經調查發現,受賄金額達到40多萬元。後來法院判決時,認爲其投案後未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爲自首。

此外,在未受到調查談話或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的情況下交代罪行,被調查後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並不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爲等,也都可以認定爲自首。近期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的判決中就有類似表述,被從輕處罰。

有學者認爲,這些政策的實施,也給腐敗分子分析利弊形成了有效的政策導引,投案和自首將更多地成爲其明智的選擇。

坦白並非都能從寬

“投案的人當中,有的被納入監察範圍,自知問題終難掩蓋,因而主動投案;有的爲了得到從寬處罰,主動交代問題。”徐冰就聽到過投案的幹部坦白,與其每天擔驚受怕,還不如自己主動,爭取從輕發落。

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的寬大政策已存在多年,但自首的官員近幾年纔多起來。以廣東爲例,在該省主動投案並已落實處理結果的人中,移送司法機關後被認定有坦白或自首情節的佔移送總人數的89.4%。但投案的人不見得都靠譜。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處原處長周勤2014年9月退休,11月向該省紀委投案,他交代了收受一人4張100萬元銀行卡的犯罪事實,並上交了100萬元。但事實是,他先後收受現金、購物卡、手錶及房產,合計摺合人民幣2176萬餘元。

法院認爲,不論從受賄次數還是受賄金額上,其主動交代的事實不能構成本罪的主要犯罪事實,故其行爲不應認定爲自首,應認定爲坦白,仍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

周勤案好歹還算是從輕發落,但有的人還因爲投案鬧了烏龍,被加了刑期。2014年5月,佛山南海區原政協常委李允甜因貪污200萬元,受賄近700萬,挪用公款10萬被判了18年。

此前一審時的刑期本來是15年,但後來檢察院抗訴,認爲非主動投案,認定自首有誤,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二審法院認爲,雖然李允甜在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其他受賄事實,但其交代的受賄事實與紀委掌握的受賄事實屬同種罪行,原審認定受賄罪自首不當,但其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可視爲自首。

和李允甜類似,2016年7月,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黨委原書記紀海義也“投了案”,還向辦案單位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詐騙的犯罪線索。但其實朝陽區紀委早就接到村民的信訪舉報,並經過調查後發現其存在受賄嫌疑。

最終,紀海義沒有受到從輕發落,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雖然他投案後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但法院形容其收受財物時說,“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爲嚴重。”

怎麼理解這話?

紀海義和情婦、兒子一起收了近6000萬元,在一個建設項目中,他安排一家公司中標,這家公司收到了33.67億元工程款。此外,法院審理還指出,紀海義受賄後大肆揮霍贓款,造成案發後部分贓款無法追回的嚴重後果。別的不說,他去澳門賭博就輸掉了1500萬元。這樣還想要從輕處罰,顯然是癡人說夢。

投案還得有“配套動作”

要說主動投案,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是足以載入反腐史的人,其受賄案是監察法實施以來,首例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外發布的有關通報中,首次使用了“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的表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亦提出對艾文禮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

艾文禮受賄超過6000萬元,數額屬特別巨大;被判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屬於典型的減輕處罰。除了投案因素,法院認爲,艾文禮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真誠認罪、悔罪,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積極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通過梳理可以發現,2018年以來宣判的省部級“大老虎”中,艾文禮的刑罰最低。此前,王三運、虞海燕受賄金額與艾文禮相近,但刑期分別爲12年、15年;莫建成、孫懷山的受賄金額遠少於艾文禮,但刑期也都在10年以上。

而艾文禮在河北的老同事張越,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其一審宣判中寫道:“鑑於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兩人的判決書中最大的不同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巧合的是,在張越之前落馬的河北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祕書長景春華,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加上在其之後落馬的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四“虎”均有“重大立功表現”。

而張越涉案金額1.569億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幾乎是同等“價位”裏刑期最低的。

有專家指出,對於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等情形,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可以對應減少基準刑的20%、10%和30%以下。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但重大立功並不是那麼容易,曾任湖北孝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延臣受賄84.7萬元,有自首和檢舉他人立功情節,最後判了4年有期徒刑。張延臣覺得自己檢舉他人是重大立功,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理由是:湖北省紀委第八紀檢監察室出具的關於張延臣立功的材料證實,其檢舉的犯罪尚不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屬於在湖北省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張延臣的檢舉雖依法構成立功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但一審法院量刑時已有考慮並予以了體現,不再重複考慮。

看來,減刑的第一選擇,還是投案自首爲好。

(來源: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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