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8 16:35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蔡奕羣 王叢文 翁定福

日前,記者從交警部門瞭解到,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出臺後,我省出臺了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過渡期政策,對於尚未備案登記的車輛,消費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新規出臺後,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3C證書。記者走訪了我區幾家電動車銷售點,瞭解新規出臺後的情況。

“洞頭坡比較多,電動自行車在洞頭的適應性不高的。我們現在都進電動摩托車。有3C認證的小型車也會帶,但在洞頭比較不適合。”電動車售賣點老闆黃味味告訴記者。

超標電動車3月31日前截止登記備案

據瞭解,我區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車大部分爲超標電動車,經過公安部門多年整治管理工作,目前我區電動車登記備案率達90%以上,但仍然有少部分電動車主未進行登記,須在3月31日前進行登記備案方可上路行駛。新國標政策將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屆時,未經註冊登記或防盜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交警會依法扣留車輛,同時,截至2021年12月31日,超標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退出歷史舞臺。

“也就是說從4月15號開始,路上的電瓶車,不管你是超標的還是不超標的,都必須要有備案的登記牌或者註冊的牌照,如果交警發現沒有註冊登記牌照的,都要進行查處。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上牌了以後可以用八年,八年以後,如果說還要用的話,要重新簽註。”洞頭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所長翁定福表示。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規定,電動自行車需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對符合國家標準且在《公告》內的電動自行車予以註冊登記、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屆時車主可持本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並交驗車輛到洞頭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綜合窗口(北岙街道海興路136號)、大門公安綜合窗口(大門鎮鎮中路1號大門派出所內)、交警大隊六中隊(甌江口管委會老辦公樓對面)辦理註冊登記業務(註冊登記不收費)。此外,一旦條件成熟,將逐步推行設立非機動車登記代辦點、銷售商帶牌銷售等方式,分流注冊登記業務。

根據過渡期管理辦法,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市民可於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電動自行車經銷點(北岙街道中心街171-2號、北岙街道望海路148號、大門鎮朝陽街47號、靈昆街道靈昆西路42號)和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收費,不強制安裝防盜裝置),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若車輛合格證等材料丟失,需到銷售商或生產企業獲取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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