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兩個混混團伙爲爭奪勢力範圍,聚集上百人街頭互毆,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近日,蒼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判決了潘錫庚、李閱初聚衆鬥毆案, 5名主要參與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不等。

案情回顧

蒼梧縣沙頭鎮有兩個相鄰的村子,新村和永樂村,兩村無所事事的青年男子組成了“肥蒙”跟“雞能”兩個混混團伙,兩個團伙之間經常因爭奪地盤發生“摩擦”。2017年11月1日16時許,“雞能”主要成員李閱初聽說“肥蒙”的潘錫庚在永樂村“魚塘”的屋子裏賭錢“抽水”,遂糾集李敘初、李海新等人將“抽水”的錢搶走,當時,自知“人手不足”的潘錫庚當場撂下狠話:“等我們回到沙頭找人再劈過(當地方言:意思爲再打一次。)!”

當天下午,經過電話協商,“準備充足”的雙方決定晚上就“開戰”。晚上8點左右,“雞能”團伙李閱初、李敘初、李海新等人按照約定來到沙頭鎮沙頭街。沒想到,剛到現場,就被幾十個“肥蒙”的男子圍了起來,爲首的潘錫庚揮起拳頭就向李閱初打去,不甘示弱的李閱初當即指揮“手下”進行反擊,一時間拳頭飛舞、棍棒交錯,場面相當混亂。大約一分鐘後,處於劣勢的的李閱初見情況不妙,立即打電話李權初,要求他帶人來“救場”。好在周邊的羣衆看到這種情形及時報了警,派出所民警才得以在還未造成嚴重後果之前制止了這場混戰。當晚,主要參與人李閱初、李權初、李海新被當場抓獲,幾日後李敘初、潘錫庚迫於壓力主動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

蒼梧縣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閱初、李權初、李敘初、李海新、潘錫庚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聚衆鬥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爲均已觸犯了刑法,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李閱初、潘錫庚是聚衆鬥毆的召集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敘初、潘錫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閱初、李權初、李海新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據此,蒼梧縣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來源:梧州中院  蒼梧縣法院

編輯:謝達思(漫畫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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