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爲了加強網絡生態治理,維護良好網絡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建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一條 爲了加強網絡生態治理,維護良好網絡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建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爲了加強網絡生態治理,維護良好網絡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建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的“立法意見徵集”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綜合協調管理和執法督查局,郵編100044,並在信封上註明“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19年10月10日。

附件: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

網絡生態治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網絡生態治理,維護良好網絡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建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生態治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網絡信息內容爲主要治理對象,以營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態爲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家新聞出版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生態治理工作。

地方各級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新聞出版部門和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

第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加強網絡文明建設。

第五條 鼓勵製作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羣衆偉大奮鬥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羣衆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於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含有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積極內容的。

第六條 禁止製作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蹟和精神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六)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佈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八)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不得製作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帶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誘惑的;

(二)展現血腥、驚悚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三)宣揚炫富拜金、奢靡腐化等生活方式的;

(四)過度炒作明星緋聞、娛樂八卦的;

(五)使用粗俗語言、展示惡俗行爲、宣揚低俗內容的;

(六)調侃惡搞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七)煽動人羣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八)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九)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含有危害社會公德等破壞網絡生態內容的。

第三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

第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切實履行網絡生態治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臺生態治理工作,積極培育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九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網絡生態治理機制,健全信息發佈審覈、跟帖評論審覈、版(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網絡謠言處置、網絡黑產線索處置等制度。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設立網絡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加強教育培訓。

第十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禁止複製、發佈、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複製、發佈、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以人工編輯、機器算法等方式推薦、呈現信息環節的管理,營造積極健康的版(頁)面生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重點環節(服務類型、位置板塊):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屏)、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

(二)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文章列表標題、封面圖及精選、熱搜等;

(三)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及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務板塊等;

(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默認搜索等;

(五)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首頁(屏)、榜單類等;

(六)互聯網音視頻服務首頁(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封面、彈窗等;

(七)網絡文學(動漫)服務首頁(屏)、精選、榜單類、封面等;

(八)網絡遊戲服務場景、角色、道具及公共聊天室等;

(九)生活服務平臺首頁(屏)、熱門推薦等;

(十)電子商務平臺首頁(屏)、推薦區、商品列表封面等;

(十一)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首屏、推薦區、彈窗等;

(十二)以未成年人爲服務對象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提供網絡遊戲、網絡文學、網絡動漫、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及其他各類服務時,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的,應當建立體現主流價值導向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機制,建立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對本平臺推送或者展示的廣告內容和位置加強審覈監看,對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完善用戶服務協議,明確用戶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檔案,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等級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首頁、賬號頁面、信息內容頁面等顯著位置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細化網絡生態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分類,及時受理處置公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編制網絡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包括網絡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絡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

第二十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積極參與網絡生態治理,以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監督,共同建設良好網絡環境。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覆、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積極弘揚正能量,不得複製、發佈、傳播違法信息,自覺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網絡羣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等,規範羣組、版塊內信息發佈等行爲。

第二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以及惡意泄露他人隱私、散佈謠言、人肉搜索等網絡侵權、網絡暴力行爲,侵害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等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通過人力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批量買賣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爲,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第二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黨徽、國旗、國徽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或者借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及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第五章 網絡行業組織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組織推進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絡生態治理行業準則,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組織開展網絡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升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治理能力,增強全社會共同治理意識。

第二十九條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相應評價獎懲機制,支持會員單位開展網絡生態治理,加大對會員單位激勵和懲戒力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生態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生態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生態治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問題突出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四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違規行爲臺賬管理機制,根據臺賬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網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信息服務嚴重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爲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是指製作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指提供信息內容複製、發佈、傳播等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平臺網絡生態治理具體標準和工作細則。

地方網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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