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會倒閉嗎?來看看保險法說了什麼~

很多消費者都有這些疑問——

保險公司會不會十幾年後就倒閉了?

中小型保險公司的產品安不安全,能買嗎?

挑選保險產品是不是得先看公司品牌?

這些其實都可以歸結爲一個問題,那就是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問題。

保險公司,畢竟是和風險作伴,靠風險賺錢的公司,會不會被風險反噬?

這些問題,問它就對了↓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來看看保險法說了什麼~

可以說,《保險法》爲我國保險行業框定了完善的准入、經營監管以及退出機制框架,以確保保險市場與保險公司的穩定運行,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保險公司設立條件嚴格,准入門檻較高

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公司的成立需要得到監管機構的批准,並不是想開就能開的。保險公司的設立有嚴格的條件、門檻,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辦法。

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較高的建立門檻是非常重要的,以近幾年熱度較高的網絡互助計劃爲例,許多網絡互助公司是拉到幾百萬風投資金就匆忙辦起來的,生怕錯過這個營銷熱度。但是,由於缺乏監管的限制以及完善的風控措施,過去 2 年間,已有數十家互助平臺倒閉。

而保險公司,可不是有錢就能開辦的。想要開辦保險公司並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得到監管機構批准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是絕對的稀缺資源,銀保監會並不會隨隨便便下發一大堆,中國有錢的公司有很多,想來保險行業分一杯羹?排隊等着吧。

有這樣嚴苛的高准入門檻,能夠開辦起來的保險公司基本都有資金實力雄厚的股東背景。

隨便舉個例子吧,華貴人壽,你可能並沒有聽說過。但是它的股東,你不可能不知道: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來看看保險法說了什麼~

費盡力氣成功設立的保險公司,在經營上也不能恣意妄爲,必須依法行事,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償付能力監管。

二、保險公司經營監管嚴苛

保險公司的經營,是有很多條條框框的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

1.責任金準備制度

保險法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爲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每賣出去一份產品,就會獲得一定的保費收入,但是公司也要爲未來可能發生的理賠做出相應的準備。

爲了支付未來的理賠費用,需要從保費中提取一筆錢做準備,這筆錢就是責任準備金。

2.公積金制度

保險法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是保險公司的附加資本,當公司發生虧損時,可用來彌補虧空,保證其正常經營;當公司正常經營時,則可以增加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

3.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二代監管規則(償二代監管規則),是以風險爲導向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根據保監會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同時符合以上三條要求方纔符合償付能力監管基本要求。

在這樣的高壓監管之下,保險公司的經營都是以安全性爲第一原則進行的,畢竟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只是最低要求。

一旦出現經營不善,影響到了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部門就會採取措施進行整治,把公司經營拉回正軌。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於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爲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劃定了監管紅線,在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觸碰紅線時,保監會將採取多種措施進行整治,最嚴重的情形可以直接接管。

歷史上,新華人壽、中華聯合保險都被監管部門接管過,並且經營都重回正軌,監管方功成身退。

總之,在償付能力的監管上,監管方劃定了嚴格的償付能力標準,保險公司會以最大努力確保自己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一旦不達標便會受到監管方的懲治,屢教不改或者情形嚴重的情況下,監管方會直接出手接管,幫保險公司回到正軌。

4.再保險機制

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可能很多人都沒有聽說過再保險公司,簡單來說,再保險公司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

當單一風險金額過高時,保險公司必須辦理再保險以分散風險。

舉個例子,某土豪買了一份1000萬保額的壽險,但是由於承保超過1000萬的壽險額度,風險太高,因此保險公司會對其中的500萬做再保險分保。

有了再保險公司兜底,保險公司的風險也得以分散,不會因爲某一次風險損失過大而過分影響經營與償付能力。

5.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保險公司如果在資金運用上不得當,很可能影響公司償付力,因此,在險資的運用上,除了上述保險法的規定,監管部門還出臺了更爲詳細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以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總之,險資的運用首先要符合兩個字——安全!

三、保險公司可以破產倒閉嗎?

我的保單怎麼辦?

前文所說的高准入門檻、嚴苛的保險監管,在絕大程度上保證了我國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但不等同於“保險公司不會倒閉”。

事實上,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一定要具備完善的退出機制。

比如,日本在1991年經濟泡沫破滅後,引發保險公司破產潮,1997-2001年5年間,便有9家保險公司申請破產。

那麼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可以說,“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可能是中國保險業最大的謠言了。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我國“償二代”的嚴苛監管體制下,保險公司倒閉是一件概率極低的事,但是,並不是說中國的保險公司就絕對不會倒閉。

其實,作爲消費者,我們需要關注的是在最最最極端的情況下,某家保險公司倒閉了,我們自己的保單怎麼辦?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即使壽險保險公司破產,原持有人的保險合同也不會失效,而會與相應的準備金一起被轉移到受讓保險公司。

接手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保障基金,會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總結

《保險法》爲我國保險市場設立了許多道安全閥,規定了保險市場的高准入門檻、嚴苛的經營監管以及退出機制框架。

保險監管部門依照法律,對我國保險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保險公司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

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嚴苛的監管,保證了我們消費者的保險合同具有很高的安全性,甚至在最極端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破產倒閉,保單的合法權益仍然會得到維護。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來看看保險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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