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弹劾是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重磅炸弹,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授予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的全权,第三款授予参议院审判所有弹劾案的全权,但由于影响重大,国会并不轻易动用。迄今为止针对总统的弹劾案,都提出了越权或滥用职权的指控,1968年弹劾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理由,是没有得到参议院同意就越权解雇内阁成员,1974年弹劾理查德·尼克松的原因是妨碍司法、滥用职权和藐视国会,1998年众议院指控比尔·克林顿作伪证、妨碍司法和滥用职权并提出弹劾。

太“南”了!自美国成立来,弹劾总统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美国东部时间12月18日晚,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通过针对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弹劾条款,正式指控他滥用职权和妨碍国会。这意味着特朗普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三位遭众议院弹劾的总统。

弹劾是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重磅炸弹,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授予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的全权,第三款授予参议院审判所有弹劾案的全权,但由于影响重大,国会并不轻易动用。自建国以来,美国众议院共62次启动弹劾程序,最终对19位联邦官员提出了弹劾案,其中有15名法官,1名内阁成员,1名参议员,以及2位总统——分别是1868年的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的比尔·克林顿。但是,回看这两次针对美国总统的弹劾案,严重程度各不相同,但结果都未能最终通过弹劾。

简单说,自美国建国以来,总统弹劾案的弹劾成功率,至今仍然是零。

什么是“弹劾”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界定,弹劾是免除不称职公职人员的法律程序。在西方政治话语中,弹劾是民主制国家议会对总统、首相、大法官等政府高级官员的犯罪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由于政治体制、文化背景、意识形态不同,各国提出弹劾案的权限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先由下议院或众议院提出弹劾,再由上议院通过投票裁定被指控者罪名是否成立,英国的议会和美国的国会属于此类;二是由议会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来通过弹劾案并进行审判,例如日本;三是先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提出弹劾案,再由宪法法院进行审判,如德国、意大利;四是由议会提出弹劾案,再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例如比利时。

弹劾起源于14世纪的英格兰,在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与国会的交锋中得到发展。当时的弹劾主要被新兴资产阶级用来监督和制裁国王及其政府中的封建势力,以维护本阶级利益。后来,随着资产阶级控制议会和政府能力的增强,以及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和司法权的独立,过于繁杂的弹劾程序逐步为不信任案程序所代替。1806年对梅尔维尔勋爵的弹劾是英国最后一次弹劾案。与弹劾相比,大选中的失败或下议院中信任投票的失败是驱逐内阁大臣的更迅捷手段,对法官的革职则由议会自行裁决并公布。

哪些人可以被美国国会弹劾

被国会动议弹劾,是联邦官员面临的严峻考验,一定程度上来说,不论结果如何,对官员的政治生涯来说都是重大挫折。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被国会弹劾当然不是殊荣,但也绝非人人都有资格。那么哪些人在国会的弹劾名单范围内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和所有合众国文职官员”可以被弹劾。总统、副总统的概念十分明确,但是哪些官员算是可以被弹劾的文职官员,宪法和修正案都没有作出解释,这就产生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也没有形成定论。但是从宪法条文和先例出发,首先至少可以明确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人员,一是军人不受国会弹劾,这一点没有疑问,因为他们是武官而非文官。二是未在政府任职的个人不受弹劾。这意味着商界精英等即使有垄断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国会也不能对其进行弹劾,最多只能要求他们到听证会上接受询问。这一点听起来理所当然,其实非常重要,因为历史上英国议会就曾经对商人进行过弹劾并定罪,美国制宪会议显然是考虑到了这种先例并明确予以排除。三是地方官员,包括地方法官不受国会弹劾。因为他们不是“合众国文职官员”,并不隶属于联邦政府,国会没有管辖权。四是国会议员也不在弹劾范围内。1797年至1799年,威廉·布朗特参议员被众议院指控协助英国策划军事行动,并通过了弹劾决议,但参议院裁定国会对参议员无管辖权,因此中止弹劾程序。

自此之后,国会议员不再被认定为联邦政府的“文职官员”。

在美国国会历史上,被弹劾的官员大多数是联邦法官,主要是因为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免职,总统也只有提名权而没有罢免权,因此联邦法官引起众怒后国会除了弹劾往往别无选择。对于行政机关的官员,即使贵为总统,国会和选民也最多只需忍受四年,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启动弹劾。

什么事可以触发弹劾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总统、副总统以及合众国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作为触发弹劾的事由,叛国、贿赂的概念都相当明确。叛国的概念可以直接在宪法中找到,第三条第三款指出:“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依附于它的敌人,资敌以及提供方便者,方构成叛国。”贿赂的概念虽然没有写入宪法,但作为一种常见犯罪,刑事法律中有明确的定义,理论和实践中的研究连篇累牍,无须赘述。但同前半句的人员范围一样,制宪会议留了个尾巴,作为兜底条款的“其他重罪和轻罪”,需要后人进一步研究和解释加以明晰。从历史记录上看,因叛国和贿赂遭到弹劾的先例很少,大部分官员遭到弹劾的理由都是“其他重罪和轻罪”,因此对兜底條款的解释非常重要。

根据弹劾的先例,以及学者对宪法和制宪会议记录的研究,国会认可的“其他重罪和轻罪”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越权或滥用职权。这一罪名主要针对行政性的权力,因为行政性权力涉及面宽,弹性也较大,国会和总统对于行政权力的边界常有不同的认识,相对而言法官触犯本条的并不多见。迄今为止针对总统的弹劾案,都提出了越权或滥用职权的指控,1968年弹劾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理由,是没有得到参议院同意就越权解雇内阁成员,1974年弹劾理查德·尼克松的原因是妨碍司法、滥用职权和藐视国会,1998年众议院指控比尔·克林顿作伪证、妨碍司法和滥用职权并提出弹劾。

2.行为同职务的功能和目标相违背。这个罪名较为宽泛,实践中对应的行为也是五花八门。1986年,哈里·克莱伯恩法官被弹劾的原因,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了虚假信息。2009年,塞缪尔·肯特法官因骚扰法庭职员被弹劾,并于参议院审判前辞职。另有两名法官分别在1803年和1873年被弹劾,原因都是在醉酒状态下出现在审判席上进行“醉审”。

3.错误使用职权谋求不当目的或个人私利。关于谋求不当目的,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是1926年对詹姆斯·派克法官的弹劾,起因是一位律师批评了派克的某些判决,派克控告其藐视法庭,判其入狱并取消律师资格,这明显是利用职权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当目的。谋求个人私利相对更为直观,但容易和贿赂混淆,一般认为私利的范围更广,不限于金钱贿赂。除了一些法官外,作为内阁成员的战争部长威廉·W·贝尔纳普,也因为在人事任命过程中接受财物、获取私利,于1876年遭到弹劾。在众议院通过弹劾决议前两小时贝尔纳普辞职,希望借此逃脱审判,但参议院不顾其律师的反对,坚持走完程序并作出了无罪判决。

参议院的审判程序

与众议院独享弹劾权一样,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参议院独自享有审判所有弹劾案的权力”。不过在审判过程中,众议院并非毫无作为。收到众议院的决议后,参议院就会通知众议院推荐的代表参加参议院全体会议,会议开始时,众议院的代表宣读自己的任命决定和弹劾条款,然后就离开会场等候召唤。审判过程中,有时候还会请他们出场展示证据,回答询问,结束后还要向众议院作出口头报告。当然,他们在审判中的任务仅限于此,主要职责还是参议院承担。

参议院的审判程序,大体上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审前准备。在宣读众议院的弹劾条款之后,参议院工作人员会组织参议员进行审议,研究条款内容。不过最重要的准备工作,在于传唤位高权重的弹劾对象。参议院会签发令状,要求弹劾对象在指定时间到达参议院接受讯问。弹劾对象可以亲自出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场,阐述事实和自己的观点,同参议员们展开辩论。他还可以拒不接受传唤,拒绝到场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参议院会认为其选择了无罪抗辩。

2.现场审理。审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参议院就会确定日期进行现场审理。美国宪法规定,副总统是参议院的议长,自然可以主持弹劾审判,但当弹劾对象是总统的时候,副总统需要回避,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

3.投票判决。现场审理结束后,参议院召开闭门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审判委员会的报告、证据证言和弹劾条款等。审议之后就进入投票环节,参议院需要就各条弹劾条款分别进行表决,但是并不一定要对所有条款都进行表决。有别于闭门审议,投票环节必须公开进行,而且是人人过关,主持人挨个点名,被点到的参议员需从座位上起立,说出“有罪”或“无罪”。与众议院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弹劾决议不同,参议院需要出席人数2/3以上的多数同意,方可判决弹劾对象有罪。

弹劾的后果

只要有一条弹劾条款在审判中表决通过,弹劾对象即被定罪,其职务自然被免除。这一自然后果在1989年曾经被瓦尔特·尼克松法官挑战过,尼克松法官因伪证罪于1986年被判入狱后拒绝辞职,在牢房里继续领着法官工资,1989年被弹劾定罪后拒绝接受免职的结果,并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最终以政治问题不属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审理。但是国会毕竟不是法院,参议院的有罪判决也有别于刑事审判中的有罪判决。被众议院弹劾、参议院定罪的后果,仅限于职务的免除,弹劾对象并不需要为此承受牢狱之灾,或者其他任何刑法上的后果。此外,弹劾对象还可能被剥夺担任“合众国任何有荣誉、责任或俸禄的职务”的资格,不过这并非有罪判决的自然后果,参议院需要在判决后另外作出决议,这一决议仅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在特朗普之前,奥巴马总统也曾因医改法案、隐瞒出生在美国之外的事实、同塔利班交换俘虏等各种缘由,多次被共和党议员提出弹劾动议。这一方面说明国会和政府的对立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反映两党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弹劾程序旷日持久,仅参议院的弹劾审判,平均长度就达144天,至于众议院的弹劾调查,更是可能经年累月,最长曾持续997天。(来源:《世界知识》任远喆 张兴龙/文、《人大研究》顾扬/文、《第一财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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