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長春市民於女士通過長春一家地產中介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當時定價總房款爲161萬元,可在她支付最後一筆尾款時,卻發現對方提供的付款賬號並不是房主的,而是地產中介財務部門的。於女士聯繫到原房主瞭解到,新發地產給房主的房款總價是130萬元,這買賣雙方的價格可就差出了31萬元。

於女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她是5月份在這家房地產看的房子,當時覺得房子不錯,就動心了。

“當時業務員說看這個房子的人挺多的,很搶手,並讓我抓緊時間看,覺得行就要儘快定。”於女士說。

考慮到急需房子安頓家裏的老人和孩子,而且房子的環境也比較不錯,於女士便與地產中介的工作人員預約了時間,打算商量價格。

“去了之後,業務員表示不僅僅是我想要看這個房子,還有3個人,並給出了指導價格160萬,不行再漲一點。”於女士說。

考慮到地產中介工作人員優先安排讓她看房,同時在費用方面,工作人員又答應她幫忙協調,於女士覺得比較滿意。

在這過程中,中介工作人員又稱幫忙協調價格。最終達成了161萬的價格。

看到161萬的價格,於女士並沒有考慮其他方面,便決定簽署合同,以這個價格購買這套房子。隨後於女士繳納了5萬元定金。在繳納完定金後,於女士又陸續向房主支付了41萬元的首付尾款。

不過,在4月6日,在於女士支付最後一筆17萬元的尾款時,於女士卻發現,這17萬元的付款方式跟以前那幾次不同。

“我丈夫在打款時發現,這次打款並不是房主的名字,他就感覺不對勁。後來,我丈夫就問了一下,打聽到,原來這是地產中介財務的名字。”於女士說。

隨後,於女士的丈夫拒絕打款,稱要與房主取得聯繫。

隨後,於女士輾轉找到了房主。聯繫到房主後,這讓於女士更接受不了了。

原來,房主表示中介公司在房子賣掉後,答應給他130萬。“但中介這跟我們說是161萬啊,這與房主的定價怎麼差了31萬這麼多。”於女士說。

不過,到了後來,房主也突然變更了原先給地產中介的價格,並表示當時定價即爲161萬。

李女士找到地產中介,該地產中介則表示,當初房主的定價就是161萬元,也是房主同意委託的價格。

記者聯繫到長春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先生。

李先生表示,房主將房產委託給中介公司銷售,並說明了最終的市場價格由中介公司決定,那麼,此套房產在銷售過程中,是合規的。

“打個比方,比如你將一臺汽車委託給二手汽車經銷商銷售,你給出你的心理價位10萬,但二手汽車經銷商通過自己的銷售策略,賣出了12萬元,雖然有2萬元差價,但在這樣的委託銷售過程中是合理合法的。這便是大家所說的‘中間商賺差價’的說法。”李先生說。

李先生表示,在受買人購房時,顯然也是接受了161萬的價格,因此是屬於明碼標價,買方自願的一種購買行爲,買方、賣方和委託方均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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