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明溪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銷售假藥案,當庭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吳某在明溪縣綜合市場擺攤時,明知他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所銷售的藥品無合法來源,仍向他人購買“德國黑倍”、“德國黑金剛”、“藏密腎寶片”等三種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無批准文號的假藥,並按照藥品外包裝上聲稱的治療功能、藥用療效向不特定的人羣銷售,並從中獲利100餘元。

2017年9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市場攤位檢查時,發現吳某攤位銷售的“德國黑倍”2瓶、“德國黑金剛”2瓶、“藏密腎寶片”1盒涉嫌假藥,當即對涉案藥品進行扣押。2017年10月,經鑑定,吳某銷售的“德國黑倍”、“德國黑金剛”、“藏密腎寶片”等三種產品均爲假藥。2017年11月,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訴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某以藥品進行銷售的“德國黑金剛”、“德國黑倍”、“藏祕腎寶片”,均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所銷售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庭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扣押在案的假藥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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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來源:三明中院

本期編輯:凌峯 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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