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外,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被害人後交給張維平販賣。2005年1月4日10時許,被告人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到達位於上址的出租屋樓下,由被告人陳壽碧在樓下把風、接應,被告人周容平負責接應、把風,被告人楊朝平、劉正洪攜帶透明膠、辣椒水等工具闖進3樓305房內,將於某某捆綁、控制後強行抱走申某(2003年12月出生),並交給被告人周容平、陳壽碧藏匿,再由被告人周容平將被害人申某交給被告人張維平販賣。

原標題:申聰被拐案細節:母親遭捆綁,1歲的他被強行抱走

來源:羊城晚報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梁栩豪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今天(3月7日)獲悉,申聰被拐案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張維平等五人拐賣兒童罪案,此前一審判決後,五名被告人除張維平外都提出了上訴。目前該案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還沒有作出二審裁判。

3月7日,申軍良在廣州增城接受採訪,回憶15年尋子路3月7日,申軍良在廣州增城接受採訪,回憶15年尋子路

2018年12月28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維平、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拐賣兒童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維平、周容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楊朝平、劉正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陳壽碧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張維平通過刻意搭訕結識被拐賣兒童的家人,趁其不備抱走小孩,並販賣牟利,累計作案八宗;此外,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被害人後交給張維平販賣。案涉九名幼兒至今下落不明。

在法院查明的申某被拐這宗事實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04年12月,被告人周容平、陳壽碧夫妻到廣東省原增城市石灘鎮沙莊街江龍大道68號出租屋308房租住,期間,經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被告人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準備搶走租住在該出租屋305房的於某某(申軍良的妻子)兒子申某。同月底,被告人周容平、陳壽碧退租。

2005年1月4日10時許,被告人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到達位於上址的出租屋樓下,由被告人陳壽碧在樓下把風、接應,被告人周容平負責接應、把風,被告人楊朝平、劉正洪攜帶透明膠、辣椒水等工具闖進3樓305房內,將於某某捆綁、控制後強行抱走申某(2003年12月出生),並交給被告人周容平、陳壽碧藏匿,再由被告人周容平將被害人申某交給被告人張維平販賣。被告人張維平後以13000元左右的價格將被害人申某販賣,將其中10000元交給被告人周容平及其他同案人分配。被害人申某至今下落不明(注:這是當時一審判決書的記載)。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張維平、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拐賣兒童,其行爲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張維平、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分別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壽碧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且張維平曾因拐賣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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