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5條規定了,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後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後辦理的,那麼婚禮上的禮金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

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是我們國家古代的嫁娶流程,其中的納徵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又稱納幣、大聘、過大禮等等,只不過上谷是以鳥獸爲禮,比如大雁、全鹿或鹿皮,聘禮的習俗一直延續到現在,只不過現在都是以金錢或者其他的財物的形式下聘,所以彩禮的問題是嫁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但是,在日益法治和女性獨立的現在,離婚的情況以及是司空見慣了,對於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就會顯得疏忽平常,彩禮在婚姻關係中佔據了相當一部分的財產數額,那麼一般的彩禮是怎麼規定的?婚禮上的彩禮和婚後的彩禮怎麼處分?

在婚姻法解釋二的第十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種,①未辦理結婚證的;②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說的結婚前的彩禮,對於婚禮上和婚後的贈予彩禮怎麼分割並沒有規定。

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於彩禮的。那麼怎麼分割呢,一般情況,①陪嫁的財物是屬於女方的;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後辦理的,那麼婚禮上的禮金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我國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5條規定了,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後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錶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於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後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後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係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後順序很重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