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被告作爲殯葬服務單位,應當知道國家對該服務行業所作的規定,卻與原告簽訂銷售超大面積的墓穴合同,規定該墓穴用於建造家族墓穴,並對該墓穴享有永久使用權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因此,該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的過錯責任在被告,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爲華僑,且一直爲該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被告作出說明,應認定其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被告歸園公墓知道國家關於墓葬的要求,對合同無效存在違反誠信的過錯,因此,原告因支付預付款而喪失該款項在被告佔有期間所應得利息系其簽訂無效的墓穴買賣合同而受的直接損失,應依法由被告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及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及賠償範圍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違反前合同義務的責任,保護的是信賴利益而非履行利益。

那麼,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及賠償範圍是什麼?

【案情】

2000年6月,原告顏某(系華僑)因購墓穴到被告歸園公墓聯繫有關事宜,被告提供給原告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購銷合同。經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規定:原告認購被告所屬的華僑墓區的一塊地塊,面積估計爲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購墓穴用於建造顏氏家族墓穴,原告對所認購的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權。協議簽訂後,原告應先支付給被告美金2.6萬元,摺合人民幣21萬多元,該款爲第一次價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預付款後應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設計設想負責墓穴設計,經原告同意後由雙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雙方並且規定了其他條款。

合同訂立後,原告依約支付了第一筆價款,被告則展開墓穴設計等工作。2000年11月,在建墓前期準備工作接近尾聲時,原告經諮詢得知,銷售和認購1000平方米建造墓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設想也是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的,即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終止合同,被告返還預付款,並支付預付款在被告佔有期間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

【問題】

1、本案中,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爲什麼?

2、本案中,預付款在被告佔有期間的利息應由誰支付?爲什麼?

【評註】

1、本問涉及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問題。

依《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本條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

締約過失責任包括以下情況:

(1)惡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即當事人一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致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根據前合同義務,締約雙方在接觸時有誠意締約、互相協商義務,如果不爲締約惡意磋商或突然惡意中斷交涉,則構成該類型的締約過失。非惡意的過失中斷交涉致合同不成立的,即使當事人受損害,不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2)隱瞞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即因當事人一方締約時故意隱瞞與締約有關的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的過失。故意隱瞞與締約有關的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可構成欺詐,若受欺詐之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合同仍爲有效,即受欺詐人放棄權利;若其行使撤銷權,使合同因撤銷而歸於無效的,可請求相對人負擔締約過失之賠償責任。

(3)違反保密義務之過失,即當事人一方泄露或不正當使用締約時獲悉的他方當事人商業祕密的過失。在締約交涉時,如果獲悉對方的商業祕密的,當事人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締約上過失。該類型締約上過失,是當事人違反前合同義務,包括保密和不得不正當使用兩種情況,只要當事人違反其中一項,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或故意過失,都要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4)違反誠實信用的其他締約時過失行爲。這是《合同法》爲其他沒有歸納但也屬於締約過失的類型,提供的法律適用空間。

本案中,被告作爲殯葬服務單位,應當知道國家對該服務行業所作的規定,卻與原告簽訂銷售超大面積的墓穴合同,規定該墓穴用於建造家族墓穴,並對該墓穴享有永久使用權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因此,該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的過錯責任在被告,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本問涉及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問題。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違反前合同義務的責任,保護的是信賴利益而非履行利益。所以,賠償損失的範圍應以實際損失爲原則,除違反保密義務之締約過失外,不賠償受損害人的預期利益,如利潤等。

本案中,原告爲華僑,且一直爲該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被告作出說明,應認定其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被告歸園公墓知道國家關於墓葬的要求,對合同無效存在違反誠信的過錯,因此,原告因支付預付款而喪失該款項在被告佔有期間所應得利息系其簽訂無效的墓穴買賣合同而受的直接損失,應依法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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