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記得貴州賓利車主的那場“史上最貴”豪車索賠官司麼?

車主楊某花550萬元購買了一輛賓利慕尚,偶然間發現這臺“英國進口新車”之前卻有過“大修”記錄,遂將經銷商告上法庭。在一審和二審中,法院均判定新貴興公司(經銷商)存在欺詐行爲,除了給車主退車之外,還要承擔購車款三倍(165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然而,這場社會關注的“退一賠三案”卻在最近迎來了大反轉結局。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佈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此外,車主需要負擔總計31.1萬元的訴訟費。

一場消費者“欺詐”投訴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結案,這在我國曆史上尚屬首次,自然也對消費領域今後的案件判決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注意到,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經銷商行爲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認定的“欺詐”行爲,從而達到“退一賠三”的賠償條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既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又對此前消費者“過度維權”的判例做出糾正,這無疑爲今後類似的消費糾紛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意見。

賓利車主索賠1650萬

2014年下半年,貴州車主楊某購置了一臺價值550萬元的進口賓利汽車。使用該車近兩年後,楊某通過網絡查詢到車輛曾有兩次處理記錄,認爲經銷商銷售的是一臺經大修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遂提起訴訟,要求經銷商賠償三倍購車款1650萬元,並返還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近600萬元。

經銷商新貴興公司陳訴時稱,2014年7月,新貴興公司對新到貨的賓利慕尚進行PDI檢查時,對車輛左前門下方漆面損傷進行了維修;10月對涉案車輛右後窗簾總成進行了更換,在交車時沒有告知用戶,新貴興公司稱,更換右後窗簾是車主的意見,但沒留下車主簽字證據。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汽車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撤銷買賣合同,車主退車,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爲此賓利慕尚車主獲賠1650萬元。經銷商隨後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

終審改判:車主“倒貼”20萬

然而經銷商繼續上訴,本案最終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這場案件的公開審理也引發了社會公衆的廣泛關注。

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注意到,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分別向法庭表達了觀點。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認爲,PDI程序(新車交付前檢查)是行業通行慣例。獲廠家授權的經銷商交車前對發現的輕微問題,以廠家的規範和標準進行處理,視爲廠家的行爲,其目的是保證向消費者提供一輛合格的新車。本案賓利車的油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PDI程序。

中國消費者協會則稱,該規範不能約束消費者。PDI程序不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應判決退還車輛,以整車售價爲基礎三倍賠償消費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終審判定,駁回原告車主“退一賠三”的訴求,酌定經銷商向購車者賠償11萬元。與此同時,車主要負責承擔高達31.1萬元的訴訟費。

人民法院報微信公衆號也詳細解釋了終審改判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經銷商交車前曾對車門一處油漆瑕疵進行拋光打蠟,但不涉及鈑金和噴漆,並對窗簾以進口原裝配件進行了更換,兩次處理記錄均由經銷商上傳至相關網絡。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楊某關於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於“大修”、該車屬問題車的主張,與公衆對於“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該車輛進口手續齊全,未被他人使用,經銷商提供的車輛符合合同約定。楊某所稱的“巨大損失”並無任何證據。

但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雖然窗簾不屬於車輛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換,配件價值並非顯著偏低,即使更換的是進口原裝件,經銷商仍應如實告知。同時,涉案問題顯然輕微,明顯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給楊某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不影響楊某的財產利益。經銷商簽訂合同時該車尚未到店,不知曉輕微問題的存在,處理後即主動記載並上傳了信息,並無隱瞞的主觀故意。

法院已明確提醒經銷商,對於應告知的信息,僅即時記載和網絡上傳仍有所不夠,經銷商應當面、當場直接告知購車者,否則仍會被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提及,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並上傳相關信息這一行爲的鼓勵和引導,法院酌定經銷商向購車者賠償11萬元。

支持購車者理性維權

汽車經銷商對到店新車存在的輕微問題進行妥善處理,雖進行了記載並上傳至網絡平臺,也沒有隱瞞的主觀故意,但未在交車時直接告知消費者,經銷商是否構成欺詐?

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注意到,與本案類似的“欺詐”投訴糾紛並不少見。2016年溫州一家路虎4S店同樣因爲未告知車主PDI檢修記錄,一審被判“退一賠三”賠償三倍購車款計314.4萬元。在二審中,法院改判路虎4S店賠償車主35萬元,並且駁回車主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類似輕微瑕疵或問題的處理,未告知消費者是否構成消法下的“欺詐”,各法院的認識並不不一致。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購車者“退一賠三”的請求,有的法院完全駁回了購車者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報認爲,這種“非黑即白”過於剛性的裁判路徑引發了較大的爭議。如果認定經銷商的行爲構成欺詐,應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退一賠三”,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如果經銷商未告知的信息對購車者實質影響不大,特別是在經銷商並無明顯隱瞞意圖的情況下,是否仍應一律認定爲消法規定的“欺詐”,是值得討論的重點問題。

而在賓利“退一賠三案”終審中,最高人民法院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認爲,窗簾問題不涉及車輛的動力系統如發動機和變速器等,不涉及車輛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安全系統,不涉及前後橋的主要零件及全車的主線束,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應修復措施輕微,花費時間較短,故與此相關的信息並不屬於影響購車者締約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二)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雖然經銷商的行爲對購車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尚不構成欺詐,不應適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而車主原本索賠1650萬元,最終獲得的賠償卻還不能覆蓋訴訟費用,自己還要“倒貼”20萬元。對此有專家認爲,這也是適度提醒當事人,訴訟有成本。購車者以“大修記錄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爲起訴的邏輯起點並提出鉅額賠償請求,最終導致其獲賠金額低於其應承擔的訴訟費金額。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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