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沒一罰三”重罰!招商局集團員工涉內幕交易被罰沒1000萬

中國基金報記者 孟靚

2017年曾創造“八連漲停”的華北高速於當年底被招商公路合併,在這場換股吸收合併的交易中,招商局一員工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獲利250多萬元,並被處以三倍罰款,上繳違法所得和罰款超千萬元。近日,北京證監局公開了這樁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詳情。

又見“沒一罰三”重罰!招商局集團員工涉內幕交易被罰沒1000萬

招商局一部長下屬

內幕交易華北高速

涉華北高速內幕交易案的主角名叫俞亮,爲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海外業務部部長助理,系內幕知情人李某漢的下屬,李某漢爲招商局綜合交通部部長,二人長期共事,並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直屬上下級關係。

內幕信息最早起源於2015年12月16日,招商局總經理主持召開集團內部公路板塊重組項目啓動會,通過與上市公司重組的方式,實現集團公路板塊在A股整體上市。會後會議紀要抄送集團財務部、資本運營部、戰略發展部、綜合交通部。

招商公路在境內參股A股上市公司13家,作爲第一大股東並控制董事會的僅有華北高速1家,招商局集團一開始就沒有將華北高速以外的其他參股高速公路類上市公司作爲重組平臺考慮。

2016年2月17日、19日,招商局表露重組華北高速的意願;2016年3月1日,招商局集團召開會議,啓動集團公路業務整合上市方案的具體工作,聽取了前期公路業務重組整合工作進展情況,會議提出保密的工作要求。招商局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鄧某傑、資本運營部部長鄧某棟、綜合交通部部長李某漢等人蔘會。

自2016年3月1日會議後,招商局重組華北高速的交易按流程進行。2016年3月15日,招商局集團召開會議,再次明確公路重組業務是今年重點工作,爭取年底完成重組,並重申了保密要求。招商局集團鄧某傑、鄧某棟、李某漢,招商公路常務副總經理、華北高速董事長姜某飛,中金公司、招商證券相關人員參加了本次會議。

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9日分別召開了重組相關的會議,2016年6月24日上午,華北高速臨時停牌。2016年6月25日,華北高速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2016年7月8日,華北高速發佈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確認招商局集團正在籌劃與公司相關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17年6月14日,華北高速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招商公路換股吸收合併華北高速的相關議案。並於6月15日公告了《招商局公路網絡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併協議》。2017年6月28日,華北高速復牌。

招商局集團整合公路業務併購重組華北高速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15年12月16日,公開於2016年7月8日。內幕知情人之一的李某漢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6年3月1日。

也就從2016年3月1日起,時任招商局綜合交通部部長李某漢的下屬俞亮開始頻繁通話,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俞亮與李某漢累計通話10次,2016年3月14日至3月18日,俞亮連續買入49萬股“華北高速”。2016年6月5日,二人通話2次,俞亮於次日買入1萬股“華北高速”。

涉案主角被罰

上繳款項超千萬元

俞亮的證券帳戶儘管是2003年3月開的,但在華北高速重組的敏感期內,多次轉入自有資金至股票帳戶,用於買入華北高速。俞亮分別於2016年3月11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17日轉帳,一共轉入226萬元至其本人控制的股票帳戶。

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6日,俞亮共買入“華北高速”50萬股,買入金額229.65萬元;華北高速復牌後,賣出47萬股,賣出金額爲446.65萬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俞亮的賬戶仍持有3萬股華北高速,對應餘股市值31.68萬元,共計獲利約260萬元。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19日,俞亮賣出“招商公路”20868股,此次交易仍爲內幕交易中買入的股票,華北高速被吸收合併,股票更名爲“招商公路”。

俞亮的行徑已構成內幕交易,北京證監局認爲,俞亮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漢通話聯絡,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爲。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俞亮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漢存在多次通話聯繫,並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華北高速”,買入時點與通話聯繫的時點接近。俞亮的賬戶此前從未交易過“華北高速”,且存在突擊轉入資金買入涉案股票的情形,轉入資金全部用於買入涉案股票,買入意願強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北京證監局表示,俞亮的違法行爲有相關公告、會議紀要、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俞亮的內幕交易被確立後,其本人進行過一次申辯。北京證監局複覈後認爲,俞亮的內募交易行爲依然成立,只對俞亮提出的以實際所得作爲違法所得的申辯意見予以採納,其他申辯意見均不予採納。北京證監局經複覈,認定俞亮實際違法所得爲 2,522,975.04元。

北京證監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最終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俞亮違法所得2,522,975.04元,並處以7,568,925.12元罰款。即俞亮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全部被沒收後,還要上繳3倍罰款,兩個款項加起來約100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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