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安部: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爲將可跨省異地處理

封面新聞記者粟裕

4月14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公安部獲悉,爲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瞭解到,《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頒佈實施,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以進一步規範執法、推進便民利民爲立足點,《程序規定》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違法行爲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爲。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爲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爲。

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爲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爲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爲提升交通違法行爲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覈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爲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三是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爲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新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爲處理程序。爲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爲,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爲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是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爲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六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爲的規定。爲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衆參與,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爲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爲處罰的證據。

此外,爲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爲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爲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爲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爲將可異地處理

圖片來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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