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海建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表示,該院近期向轄區內衡水第一中學等7所學校發出對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進行限制的司法建議後,現已有23名失信被執行人爲避免孩子上學受限,主動履行了共140餘萬元的還款義務。

前幾天,“兒子差點因老爸的失信行爲無法被錄取”的新聞上了熱搜,一時間熱議鼎沸,圍繞的都是一個核心議題:父親老賴學校拒錄其子,究竟正義不正義?從第一波輿情來看,基本上是一邊倒的質疑聲。良善的民意將子女受教育權置於最爲優先的序列,想想也很有道理。大人犯錯,孩子何罪?

不過,在這個“無反轉不新聞”的年代,拋開事件具體語境空談是非的風險越來越大。具體到此次事件中來,後續的報道中,隱約點明瞭老賴的兒子所招錄的專業是需要政審的特殊專業。如此,人們才恍然大悟,知曉了人民法院的良苦用心。可見,是因爲有人有意無意地省略了專業背景這個特殊要素,所以纔在輿論場裏攪起了一池渾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的拒錄建議,其實並不新鮮。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指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第三條第七項規定: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這一項限制條款。

這裏,有兩個層面需要注意:一則,很多高收費學校基本不是靠分數考進去的,而是花錢就能入校,這跟憲法意義上的受教育權顯然是兩碼事;二則,限制老賴家長的子女入讀高消費學校,並不是堵死了孩子的求學路。老賴家長的子女,政策對於公立學校、正常收費標準的私立學校等並沒有限制,而且也留足了轉校到公辦學校等救濟通道。

所謂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能力而不還、妨礙或抗拒執行的債務人,在消費領域對其有所限制,合情合理、合法合規。對其子女的高消費教育加以限制,是一種信用懲戒。這種信用懲戒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是,任何制度設計恐怕都不可能百分百“打擊精準”。

一個老賴父親如果讓孩子寸步難行,這樣的懲戒制度帶着人身依附的陰影,肯定是有問題的。不過,拒錄特殊專業或高消費學校,這早已納入了公序良俗中,依法依規執行何錯之有?倒是放大結果、誇大身份的傳播事實,透露出了某種蠱惑的惡意況味。(鄧海建)

作者: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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