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刪除用戶不利評價,不得違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針對網絡交易監管等作出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4月30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到2019年5月29日。

此次《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刪除條文24條,修改條文34條,新增條文36條。《辦法(徵求意見稿)》共6章,70條,包括總則、網絡交易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針對網絡交易概念定義、適用範圍、網絡交易經營者權利責任義務、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在依法加強網絡交易監管執法,維護網絡市場良好秩序,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網絡經濟快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經營者不得刪除不利評價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對其知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的商業祕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活動;除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以外,所有網絡交易經營者均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網店經營者依法登記爲個體工商戶。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刪除用戶不利評價,不得違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費用等。

文/本報記者  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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