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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應作爲重要證據之一,法院應根據查明的事實從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角度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2012)下民初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2012年12月17日);

  二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寧民終字第623號民事裁定書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2日,金長X駕駛經檢驗一軸制動不合格的蘇A75XXX大型普通客車,沿建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民生街人行過街天橋西側,因疏忽觀察,其駕駛的車輛左側後視鏡將許XX、紀付X、王XX設置在機動車道上的腳手架撞倒,致使在腳手架上從事金外灘公司廣告牌維修作業的紀付X、王XX摔落地面。王XX受傷,紀付X經搶救無效當晚死亡。

  經法醫鑑定,紀付X死亡原因爲“高墜致顱腦損傷並胸部損傷而死亡”。

  蘇A75XXX客車所有人中北公司,該車在太平洋財險南京公司投有交強險。

  2012年7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隊作出寧公交(六)認字【2012】第06000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長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疏忽觀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南京金外灘廣告裝璜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僱傭人員在機動車道上放置無任何反光標識的腳手架,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且未按規範設置防護設施,是造成此事故的又一原因。紀付X、王XX是僱傭人員,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爲。”“金長X應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南京金外灘廣告裝璜有限公司應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紀付X、王XX是僱傭人員,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中北公司爲原告墊付醫療費413.7元、救護費200元、其他費用20000元。後因事故各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原告於2012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25119.5元,其中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失。一審法院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原審被告許XX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在二審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於2013年3月8日向二審法院書面申請撤回上訴。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承擔。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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