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山東濟南市天橋區的一個衚衕裏,6歲曉曉(化名)正在和7歲男孩天天(化名),正在家門口玩耍。一名男子雙手各拿一把菜刀,突然揮向兩個孩子,兩個孩子沒來得及呼救,就被砍倒在地,兩人在搶救無效後死亡。“我的孩子沒有了,都沒有了!”5月7日,29歲的劉飛(化名)說話的聲音都撕裂了,“他爲什麼要殺我孩子呢?我不相信兇手在行兇時有精神病。”劉飛說。

兩個孩子搶救無效去世 警方帶凶手指認現場

5月7日,記者趕到現場,事發現場位於濟南市堤口莊北段,沿着一條衚衕行走,兩邊民房幾乎都是二層小樓,一幢緊挨着一幢,十分密集。附近許多居民正圍着談論白天發生的慘案。

走到一所中學門前,有市民告訴記者,事發的地點就在這裏。記者在學校前的一處民房門口地上看到了一攤血跡,旁邊鋪着一層新的黃土,經過的每一個人都刻意避開。

案發現場

“今天上午,警察帶着兇手到事發現場進行指認拍照。”一位坐在學校大門前的市民告訴記者,兇手大約不到170公分,頭髮很短,穿着一件咖啡色的T裇和藍色牛仔褲。很多警察圍着他,在兩個孩子被砍倒得地方照了幾張照片。

女孩的家和案發現場僅有幾米

“女孩曉曉(化名)今年6歲,馬上上一年級了,她的家和事發地僅一牆之隔。”一位市民帶着記者走進了曉曉的家裏,曉曉家被一個窗簾隔成兩半,前面堆放着一些雜物和廚房用具。掀開簾子,曉曉在幼兒園獲得的獎狀貼在正面的牆上。牆下襬放着一大一小兩張牀,在曉曉的小牀上,一個洋娃娃和幾個毛絨玩具擺在牀上,但它們的主人再也回不來。

女孩的牀

另一位男孩天天(化名)的家距離事發地點也不足百米,天天的小姨正坐在門前,雙手捂着臉,神情憔悴的發呆。“天天也沒有搶救過來,當天就去世了,孩子的父母現在去做筆錄了。”

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在官方微博通報稱,6日12時30分許,天橋區堤口莊北段發生一起刑事案件。經初步審查調査,犯罪嫌疑人萬某某(男,30歲)6日上午與其母親吵架後到天橋區某商店內購買菜刀,竄至天橋區堤口莊北段一衚衕內,持刀砍傷兩名兒童。

他跟沒事人一樣

曉曉的父母劉飛(化名)夫婦,目睹了孩子倒在血泊中的過程。劉飛告訴記者,案發前2分鐘,他從家裏出來看了一下孩子,確保孩子正在和小夥伴玩耍,並且安全。看完孩子後,他就去了廁所。曉曉的母親孫麗(化名)此時也在距離曉曉10米遠的一間屋子裏做工。

“首先發現出事的是一個路人,當時聽到有人喊小孩被砍傷了,趕緊報警啊。”劉飛的鄰居說,她從家出來後看到兩孩子躺在那裏,有兩把菜刀散落在地上,她趕緊撥打了110報警和120救護車。

“聽到在外面喊‘砍人了’,接着我就衝了出去了。”劉飛說,那個時候兩個孩子已經躺在血泊裏,曉曉面部朝上,臉上全是血,他跑過去看看了孩子,腦子一片空白。這時一個路人告訴劉飛,行兇者順着衚衕向西面走了。劉飛把孩子交給孫麗後,隨手從地上拿起一塊瓦片,就往前面跑去追兇手。

“我前面衚衕裏就一個人再走,離我大約30米左右。”劉飛說,他跑過去後看到該男子雙手沾滿血跡,他上前一下揪住男子的衣服。“對方面無表情,表現的很淡定。我抓住他時,對方也沒要反抗,直接坐在了地上。”劉飛說,他抓着兇手的衣服,把對方拖到了案發地點後,把兇手按在了地上,聞訊趕來的市民一起把對方控制住。把兇手按在地上的市民告訴記者,兇手被控制後,神情一點不慌張,兇手還和周圍的村民聊天。

“不知道他爲什麼要害我的孩子,我從來沒見過他,也沒和別人有仇。”劉飛精神恍惚地坐在家裏,把頭埋得更深,嘴裏喃喃低語:“孩子‘走’了……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現實。”

不相信行兇時有精神病

日前發生的噩夢般的變故,對劉飛來說太突然。“致命傷全部集中在頭部,孩子被砍了7刀。”劉飛說,他雖然離案發地點只有幾米遠,但是並沒有聽到孩子的哭喊的聲音。“兇手應該一下子就把孩子砍暈了。”

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在官方微博通報稱萬某某曾於2012年12月至2018年7月先後6次到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就醫。“我不相信他是精神病,如果真的精神有問題,他爲什麼不是胡亂行兇,而是針對性的對兩個孩子下毒手。”劉飛說,現在希望能對兇手嚴判,希望兇手殺人償命。

精神病患者違法犯罪該如何懲處?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刑法》第18條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做出了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如果兇手是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付建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一言以蔽之,也就是說,精神病人實施暴力犯罪是否擔刑事責任,關鍵要看其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而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需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鑑定,來進一步確定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病患者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需要對其進行強制醫療,對其的人身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制。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付建表示,本案中,監護人並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因爲其監護人之前已經6次帶精神病男子去醫院就醫,監護人對男子爭吵後跑出去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情形,應當預見卻沒有進行阻止,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付建表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致使精神病患者闖禍,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負責賠償損失或承擔醫療費用,情節嚴重的一併追究行政責任。但精神病患者殺人時監護人不負刑事責任,除非是監護人利用精神病人進行犯罪。

津雲新聞記者 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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