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銷售有毒有害黑魚不僅被判刑 還要公開道歉和罰款10倍[

法制晚報訊(記者 劉藝龍 通訊員 曾琰)日前,浙江溫州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一起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黑魚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某柳等2人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刑罰。檢察機關提起的在溫州市級媒體公開發表賠禮道歉聲明並支付涉案黑魚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2688元等訴訟請求全部得以實現。據瞭解,該案是溫州地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查,2017年7月7日,林某柳水產店內待售的黑魚因被檢測出含有“孔雀石綠”成分被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告知上述檢測結果後,該水產店在明知上述黑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向原經銷商進購黑魚予以銷售,且在進貨時未查檢水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同年9月14日,該水產店內待售的黑魚再次被檢測出仍含有“孔雀石綠”成分,被抽檢的同批黑魚共對外銷售48.8kg,銷售價款共計1268.8元。經溫州醫科大學專家出具諮詢意見,“孔雀石綠”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的慢性危害。

林某柳水產店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黑魚的行爲,侵害了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無符合條件的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以案釋法

公益訴訟,是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提起的訴訟。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爲公益訴訟的主體。食品經營者的首要義務就是確保所銷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而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不僅是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確保進貨銷售食品質量合格的最有效途徑。

本案中,林某柳水產店未盡到上述法定義務,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公益訴訟方式追究其民事責任,加大打擊力度、加重違法成本,對其他食品經營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時對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的增強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也起到一定促進作用,有利於規範食品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希望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能達到“國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的目的。

責任編輯:鄭月(EK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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