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雨傘、噹噹網、比特大陸奪權背後,爲什麼他們都愛"搶公章"?)

就在公衆猜測小雨傘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小雨傘保險”)的奪權大戰還會持續多久時,這場鬧劇突然發生180度大反轉--董事長和CEO和解了。這場奪權雖然謝幕,但圍繞公司控制權和公司治理問題並未完全打消公衆疑慮。

事實上,這已是近一個月來發生的第三次公司奪權事件,李國慶帶大漢搶奪公章、比特大陸的法定代表人詹克團在領取營業執照時,被不明身份人員從搶走營業執照,爲什麼大家都愛搶公章?“搶公章”真的有用嗎?

執行董事“手撕”CEO後火速言和

5月14日,保險圈被深圳木成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小雨傘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徐瀚的朋友圈刷屏了。

5月14日凌晨3點,徐瀚發文,聲討稱其合作5年的創業拍檔、小雨傘保險的CEO光耀。中新經緯客戶端劃了一下重點,主要有三點:

一是趁其因爲更換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疫情深港兩地被封關的時機,利用公司賦予他的權力作爲管理員的角色移除了他的企業微信和企業郵箱的使用權限。

二是光耀委託兩個同事趕赴天津以脅迫威逼的方式控制了小雨傘保險經紀財務負責人王思越,取得公司財務章和營業執照。徐瀚稱已經報案。

三是5月7日,光耀讓他組織董事會,討論公司業務規劃發展和資本運作相關事宜。時逢疫情,光耀改變原先預設的主題,提議投票改選董事長。但事發突然,所有董事離席。

然而,還不到一天,這場“宮鬥劇”就以雙方“化干戈爲玉帛”落幕。5月14日上午,徐瀚刪掉上述聲明。緊接着,徐瀚和光耀在朋友圈發文,還曬出了兩人的合影。

兩人發佈了相似的內容稱,5年的合夥人,疫情期間分離兩地,信息錯位的誤會,靜心溝通後誤會已消解。不過,徐瀚多加了一句,“從今天起,誰敢挑撥我生死拍檔感情的,他自己先犧牲。”

光耀和徐瀚發文稱誤會已消解 來源:朋友圈截圖

5月15日上午,小雨傘保險官微則發佈了一則公開信澄清,稱公司的創始人之一的徐瀚和光耀因爲香港關口關閉導致的信息溝通不順暢、不全面,從而產生了誤會。在積極溝通下,解開了誤會。

小雨傘保險的公開信 來源:小雨傘保險官微

公開資料顯示,小雨傘保險經紀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國性專業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和CEO爲光耀。2017年被深圳木成林科技有限公司收購了100%股權。作爲一家互聯網保險特賣網站,在人身健康險方面,定製了幾款爆款保險產品,如“擎天柱定期壽險”、“大黃蜂少兒重疾險”等“。

不到一個月發生三起“搶公章”事件

事實上,小雨傘保險並不是第一家以“搶公章”方式奪權的公司。近一個月內,公衆先後目睹了三起“搶公章”事件。

4月26日,李國慶帶人“搶走”噹噹網財務章在內的幾十枚公章,並且宣佈全面接管公司。

5月8日上午,又有消息稱,北京市海淀區政務服務中心發生聚衆衝擊辦事機關、搶奪營業執照的事件。比特大陸現任法人代表詹克團前去領取北京比特營業執照之時,營業執照被一羣不明身份人士從工商行政人員手中搶走。

回顧這三起“搶公章”事件,搶奪雙方都是曾經的創業夥伴。李國慶和俞渝既是夫妻、又是合作伙伴,詹克團與吳忌寒兩人爲比特大陸聯合創始人,徐瀚也稱光耀是他的“創業拍檔”。

儘管小雨傘保險的執行董事和CEO已“冰釋前嫌”,但此次奪權事件也將公司的內部矛盾公之於衆,之後徐瀚是將繼續擔任執行董事一職,或者是如他此前發文中所說,“待迴歸正軌時,自己會辭去小雨傘保險執行董事職務”,也尚需時間觀察。

而另外兩起奪權事件,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決,雙方之間圍繞公司控制權的爭奪還在繼續。

“搶公章”真的有用嗎?

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皓告訴中新經緯記者,通常營業執照和公章在公司的內部管理體系當中,會有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比如營業執照是放置在經營場所,公章或者財務章可以由法人或者是財務負責人分別掌管,這是一個公司正常運營的狀態。但是一旦發生內部矛盾,就會打破此種日常運營秩序,發生爭搶章、照的現象。

“搶奪營業執照和印章,主要是因爲持有它們能夠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實際上它代表着公司的控制權,所以在公司內部爭議中,對章、照的搶奪往往成爲控制權爭奪的最突出表現。”李皓解釋說,“一旦某方佔有上述章、照,就可能會以此控制公司的經營活動,甚至轉移公司資產,一旦形成既成事實,後面的追責將頗費周折。”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採訪時表示,“搶公章”所反映出的是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的股權管理不夠規範、治理機制不夠健全、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運作不夠紮實、內部管控不夠嚴密等相關問題。從法律責任層面來看,對於“搶公章”的行爲,尚未納入刑法管轄範疇,或許這也正是此類事件層出不窮的主要原因之一。

“搶公章爲的是搶奪公司的控制權,但搶走公司印章並不意味着已經取得了公司控制權。”孟博表示,管理者的行爲還要受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程序的約束。也就是說,只有有權之人合法使用公司印章,才能行使公司管理權。

李皓同樣強調,搶走了營業執照和印章,只是代表目前在事實上獲得了先機,並不意味着就具有了代表公司的合法身份。最終還是需要從公司治理機制上判斷誰最終有權代表公司,而這往往取決於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層面的力量對比。

他認爲,爲了防止“搶公章”的事情發生,對公司而言,需要提前明確印章、營業執照的管理權限和責任人。但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還有賴於公司對可能發生的內部糾紛從治理結構的角度預設爭議解決機制;同時也有賴於外部司法途徑在公司內部機制失靈時的及時補位與高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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