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5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對浙江保易通予以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萬元。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1日訊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湖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湖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湖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顯示,浙江保易通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簡稱“浙江保易通”)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變更未報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1日訊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湖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湖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湖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顯示,浙江保易通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簡稱“浙江保易通”)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變更未報告。 

  2020年5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對浙江保易通予以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萬元。 

  此外,楊曉晴作爲浙江保易通法定代表人,對浙江保易通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變更未報告承擔管理責任。同日,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對楊曉晴予以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萬元。 

  天眼查顯示,浙江保易通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2月12日,總部選址杭州,註冊資本1000萬元。浙江保易通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爲浙江易統保易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天眼查顯示,楊曉晴時任浙江保易通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相關規定: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發生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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