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談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通過後,“一人拋物,全樓賠償”局面將扭轉)

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近年來,高空拋物致人損傷案件屢屢發生,“頭頂上的安全”成爲社會焦點。一些案件中,由於難以確定肇事者,最終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引發熱議,特別是對於無辜業主來說,爲他人的行爲買單實在想不通。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針對上述問題,草案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草案通過後,將會給大家生活帶來怎樣的影響與變化?對此,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太琨創始合夥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

草案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規定,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因而,要求每一個人都負有這樣的法定義務。草案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造成損害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任何人違反“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都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就是拋擲物品的行爲人,或者墜落物品的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草案中明確了補償人的追償權,出於道義或者出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責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其中的無辜者由於缺少事實和公平原則的依據,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後,如果已經查到了真正的侵權人,就應當將責任轉移給真正的侵權人承擔。補償人的追償權意味着給與補償行爲是墊付行爲,如確定加害人,可追償,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連坐”。

草案還明確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建築物管理人是建築物的管理者,即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管理人,他們對建築物的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致人損害情形的發生,保障公衆的安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爲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

草案中新增機關的調查義務,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只有在動用偵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體侵權人的,纔可以讓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且對行爲人享有追償權。

朱界平:草案通過後,“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局面將改變

草案通過後,“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局面能否得到改變呢?朱界平律師說,對於物業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墜擲物屬於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公共所有部分情況下,物業作爲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其它情況,物業很難承擔責任。現在只要發生高空墜擲物,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而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

對於業主的影響,發生高空墜擲物,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查清違法行爲人。只要公安機關的介入,就會將絕大多數高空拋擲物損害案件的行爲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權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證據,如拋擲物,家中沒有該物品、事發家中無人、物理學規律證明不可能等等證據。最後,如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其補償是墊付性質,查清真正侵權人,還可追償。草案中關於墜擲物規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權人賠償的力度,減少無辜業主補償的可能性。

對於當事人的影響,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判決後所有業主承擔給予補償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業主自己沒有拋擲行爲,卻讓自己承擔補償責任,其內心不滿,拒不執行判決。如重慶菸灰缸案,20年內僅3人賠償。依照《民法典(草案)》,發生高空墜擲物,公安機關查清侵權人,如無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補償。物業公司管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責任。上述有關規定無疑極大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朱律師認爲,草案關於墜擲物規定減少無辜業主補償的可能性。只有滿足公安機關找不到人,有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才能由全樓補償,其補償也是墊付性質,查清侵權人,還可追償。

朱界平說,以前發生高空拋擲物,不能查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實行補償責任的“連坐”,無疑是對高空拋擲物行爲的縱容。如今明確有關機關的積極調查義務,採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權人,如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對拋擲行爲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從源頭上減少拋擲物事件,也保護好“頭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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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強 本文來源:封面新聞 責任編輯:楊強_NN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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