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封公開信,由公益網站"選擇與尊嚴"創建人、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創辦人羅點點,根據關於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沈德詠主任《專訪沈德詠: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已無法迴避,建議適時立法規制》報道一文所撰寫。

尊嚴死不是安樂死

——與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 委員會 沈德詠主任商榷

昨日看到《***》刊發《專訪沈德詠: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已無法迴避,建議適時立法規制》。該文介紹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詠圍繞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等問題,向大會提交了提案,建言資政。

見題欣喜,有如此高法律地位的國家管理者在如此重要的會議上提出如此重要的提案,對我們這些多年推廣生前預囑和緩和醫療,希望有尊嚴的死亡早日成爲中國人生命全過程的人來說,是個巨大的鼓舞。但讀完全文,有些看法很想與沈德詠主任商榷。

沈主任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尊嚴死亡,是指對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尊重其意願,停止延命治療,讓其從痛苦中解脫出來。尊嚴死亡一般稱之爲安樂死,其基本理念是用安寧緩和的方式給患者以臨終關懷,最大程度地減輕痛苦,讓其自願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

但是,事實上安寧緩和醫療理念倡導和指向的,如沈主任描述的那種“最大程度地減輕痛苦,自願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的死亡方式,一般不能稱之爲“安樂死”,它被國內外的有關文獻和越來越多的作者命名爲“尊嚴死”。尤其是在“安寧療護”作爲緩和醫療的重要部分,已經於去年寫進我國第一部基本醫療衛生法[1]的當下語境中,將其理念倡導的文明死亡方式“尊嚴死”說成是“安樂死”,不夠妥當和準確。

再看2019年12月修訂的大英百科全書的定義:“安樂死(euthanasia)亦稱仁慈殺戮(mercy killing)即無痛地殺死或通過不給予或撤銷維生措施使患者死亡的行動或實踐。……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通常被認爲是自殺,如果由他人操作則通常被認爲是謀殺……[2]”。

無論自殺還是謀殺,這裏的關鍵是:安樂死涉及的是主動的致死行爲。而安寧緩和醫療理念倡導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三原則是:

1、重視生命並認爲死亡是一種自然過程。

2、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

3、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適症狀的辦法。

顯然,這種不涉及主動致死行爲的“尊嚴死”,與涉及主動致死行爲的安樂死有明顯的本質區別。

儘管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文化、術語和發展階段不同,在使用安樂死、尊嚴死、安寧緩和醫療、臨終關懷等詞彙時有邊界不清、語意流變等問題,但是,是否涉及主動的致死行爲,是否允許提前結束生命,是區分尊嚴死和安樂死的清晰界限。這一點,已被大多數業內人士接受。

在接下來的訪談中,沈德詠主任介紹了其近期爲了解當前社會公衆對安樂死的基本態度,分析、探討安樂死立法及其實施的民意基礎,組織的一項網絡隨機調查。他從調查結果出發,回顧了過去三十年間我國涉及安樂死的法律案例,兩會中的有關呼籲立法的提案,並最後提出對“安樂死”適時立法規制的建議。

據我瞭解,安樂死在將近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存在着法律、道德和倫理的激烈爭論。時至今日,僅僅在荷蘭、瑞士、比利時和北美共7個國家和地區實現了合法化。而自上世紀七十年代至今的短短五十年間,在安寧緩和醫療理念倡導下實現了尊嚴死的國家和地區就已經超過了20個。

在我國,自2017年起由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的共兩批全國安寧療護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上海全市及其他各省份的76個市區,並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績。在這種形勢下,與其挑戰有多重障礙的安樂死立法規制,是不是不如在保障安寧緩和醫療實踐中的醫患雙方權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上投入更多精力呢?

以上商榷內容是根據《***》記者採寫的訪談提出的,希望沒有曲解沈德詠主任的本意。根據網上的有限資訊,我知道沈德詠主任有深厚的法律專業背景,是一位年富力強的領導者。衷心希望他能帶領我們爲實現咱們中國人世世代代盼望的善終的願望而拓展出新的法律空間,讓文明的死亡方式在這塊古老美麗的土地上蔚然成風。

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羅峪平

2020年5月25日

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專家委員會微信羣討論記錄

資料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章第36條

2.大英百科全書,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euthanasia

來源:生前預囑推廣

作者:羅點點

校對:臧恆佳

責編:鄭華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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