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胡玲

據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公告,日前,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亳州營業部總經理汝偉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爲,處以8萬元罰款。

以上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任職通知文件、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安徽證監局認爲:汝偉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在任職期間應當遵守2005年《證券法》有關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其長期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汝偉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爲,處以8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表示,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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