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時,還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綜合分析,並向代表本人和代表選舉單位及承辦單位及時通報代表建議的轉辦、交辦及辦理的整體情況。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圍繞全省中心工作和省人大常委會重點工作安排,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在徵求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相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提出重點督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進行重點辦理。

長城網訊(記者 張登峯)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該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 長城新媒體記者 張登峯 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法定權利,也是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

目前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是1993年12月22日,經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距今已有27年的時間。其中的有些內容和提法,已不能適應當前人大代表建議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辦法》共6章、40條,主要包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承辦和督辦等方面的內容。

閉會期間代表提交的建議,應即收即辦、及時交辦。

《辦法》明確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方式和交辦時間,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收到代表提交的建議,應當在閉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集中交辦工作。

在閉會期間收到的代表提交的建議,應即收即辦、及時交辦。

同時,還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綜合分析,並向代表本人和代表選舉單位及承辦單位及時通報代表建議的轉辦、交辦及辦理的整體情況。

最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建議

《辦法》明確規定了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內答覆代表。對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應當共同做好承辦工作;同時,明確了代表對辦理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再做研究,並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此外,該《辦法》還對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重點督辦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圍繞全省中心工作和省人大常委會重點工作安排,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在徵求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相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提出重點督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進行重點辦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負責重點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並通過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聽取承辦單位關於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情況的彙報及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建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通報制度,對辦理工作進度慢、辦理成效不明顯、重答覆、輕落實的承辦單位進行及時督促提醒,情節嚴重者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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