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條例》規定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科學技術人員公佈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進展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遵守相關保密義務,明確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應建立科研誠信制度和科研誠信檔案,履行失信行爲預防、調查、處理等相關職責。《條例》將創新、管理與成果轉化有機銜接,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發揮企業在技術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中發揮主體作用。

長城網訊(記者 張登峯)6月2日,記者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將於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 長城新媒體記者 張登峯 攝

我省原條例是2011年頒佈施行的,此次《條例》的修訂頒佈,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緊迫需要,是推進創新型河北建設的重大舉措,是我省科技事業發展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條例》共十一章八十八條,該條例的頒佈施行,將有力強化科學技術創新支撐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讓科技更好地服務經濟、惠及民生。

《條例》從創新要求、要素培育、管理服務等各個方面落實促進科技進步的一系列激勵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管理體制和政策體系,營造有利於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

《條例》將創新、管理與成果轉化有機銜接,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發揮企業在技術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中發揮主體作用。《條例》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並依法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轉化收入作爲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和報酬,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條例》完善科技人才發現、培養、激勵機制,實施科技人才支持計劃,加強各類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培養。同時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人才引進機制,爲人才在落戶、子女就學、社保、醫療、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對於高精尖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鼓勵掛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諮詢等方式柔性引進。

《條例》規定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科學技術人員公佈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進展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遵守相關保密義務,明確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應建立科研誠信制度和科研誠信檔案,履行失信行爲預防、調查、處理等相關職責。對於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爲的要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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