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評論員 熊志(廣東)

今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縣委巡察組對縣殘疾人聯合會進行巡察時,一份縣殘聯的幹部職工花名冊,引起了巡察人員的注意。經調查發現,2013年至2017年,縣殘聯理事長藍慶彥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爲他的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妹妹等全家10位親屬辦理了假殘疾證,騙取各類補助。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截圖

這次巡察可謂“拔出蘿蔔帶出泥”。根據報道,不僅殘聯理事長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屬造假騙取補助和慰問金,另兩位副理事長,以及原殘聯理事長,都存在同樣的違規問題。可以說,在當地殘聯,辦假證騙補已經成了系統性問題。

毫無疑問,讓人啼笑皆非的造假背後,是權力運行機制的嚴重失範。事實上,儘管該理事長利用職務便利多次辦假證,但造假幾乎毫不避諱,像這次巡察的線索,還是縣殘聯的工作人員無意間透露的,可見造假騙補問題在內部已人盡皆知。

如此公然違規,充分說明缺少內部監督制衡。正因如此,在一把手帶頭違規違紀下,其他相關的負責人才會上行下效,紛紛利用職務之便“尋租”,騙取國家發放給殘疾人的補助和慰問金。其中該理事長騙取的補助就達到5.48萬元,另外兩位副理事長也是幾萬元不等。

從性質來講,殘聯是事業團體而非政府機關,但它負責殘疾人證的管理和發放,並且經費來源是財政撥款,運作必須高度規範透明。另一方面,不管是涉及的就業扶助資金,還是助殘扶貧工程,作爲國家對特殊羣體的補助,資金髮放理應有嚴格監管,而不是成爲“唐僧肉”。

就此事來看,面向殘疾人羣體的特定補助,被殘聯幹部予取予求地薅羊毛,暴露的不僅僅是內部一言堂導致的權力脫軌問題,外部監督的失效也值得警惕。

按照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但核發管理有嚴格的流程規範。比如該辦法明確提到,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

那麼,此次曝光的案例,具體到底是如何造假的?是該理事長一人完成,還是有其它鑑定機構協助?另外,按照相關的規範,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那麼,辦假證的親屬到底有沒有公示?如果有,爲何上級監管部門沒能發覺異常?如果沒有,流程上是如何通關的?

一人任殘聯理事長,全家10人都有“殘疾”。如此匪夷所思的造假,是當地殘聯內外部監督系統失守的直接體現。

國家對殘疾人羣體的補助和慰問,本身就是面向特殊人羣進行兜底。和低保一樣,這種兜底的屬性,意味着一旦造假騙補輕易且大面積的發生,不僅會造成資金的浪費,對其他亟待雪中送炭的羣體也是巨大的不公平,損害政策的公平正義。

好在這次的巡察,將違規問題及時清查出來,正所謂“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而大面積的造假騙補,也是一次有力的警醒,它提醒殘聯的運轉、殘疾人補助和慰問金的發放,必須更加規範透明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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