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學習法律和了解國家大事也成了人們必須要做的事,特別是學習強國軟件的大力推廣,讓更多的人對我們的國家制度有了更深層次了了解,然而,當人們對我們的國體整體瞭解後會發現,我們國家提倡的是服務型政府,政府的服務是不收費的,但是去法院打官司卻還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這是否和當前的政策相違背呢,今天就給大家說說這件事。

打官司法院收取訴訟費,這個是和當下的政策不相違背的,經常在網上看到有這樣的議論,說法院的開支都是納稅人的錢,爲何打官司還要收費,行政服務都是不收費的,難道法院不是爲人民服務的麼,的確,當前行政機關基本上都是免費服務,特別是近幾年很多工本費都省了,法院也是國家的機關,當然工資也是納稅人的錢,法院之所以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同,要收取訴訟費,其實和其工作性質是相關的,行政機關是爲人民服務的,服務的是不特定多數人,而法院則不然,服務和保護的是特定的人的合法的私人財產,相信說到這裏大家還是一頭霧水,接下來用大家都能聽得懂的話給大家做詳細解釋。

爲了弄清楚這件事情,先給大家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公安局是爲人民服務的,出警是不收費的,爲什麼不收費呢,因爲他的職責是保護社會的共同利益,遇到困難找警察,這是大家的共識,但是現在公安局也不是什麼事情都能報警的了,職責分工也越來越細了,但是大家有沒有覺得,從來都沒聽說過遇到困難找法院,這就是職責問題,因爲法院的職責是審判,畢竟需要打官司的是少數人,這是職責上和其他機關的區別。

之所以先給大家說職責的事情,主要也是爲了說費用的事情,就因爲法院的職責並非是爲了社會的共同利益服務的,他是爲了特定的個別少數服務的,比如發生矛盾的雙方當事人,經過法院的裁判後,最終肯定是一方受益,一方利益受損,受益的也不是廣大人民,而是特定的一個人或者一羣人,大家都知道,爲某個人服務當然得出點服務費了,這是廣義的訴訟費的通俗解釋方法。

其實去法院打官司,之所以要收取訴訟費,是有多重的考慮的,也是處於維護大家合法的權益不受損害,爲了讓不遵守黨紀國法的人得到經濟上的懲罰,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就是區別收費,對於共同利益是不收費的,對於私人糾紛是收費的,這個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有訴訟費的,刑事案件是沒有訴訟費的,因爲對於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不僅僅是個人利益,還可能包括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這種情況下國家就會主動出來收拾他,受害人本身就是受害者,所以是不用出任何費用的,還有就是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讓受害人出錢,也會降低這些人報警的積極性,這和法律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然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卻不一樣,這兩種案件歸根結底是特定的兩部分人的衝突,不管是人對人,人對公司,人對政府,都是在特定的人之間特定的事,侵犯的也是個人的合法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說白了就是個體利益之間的鬥爭,到法院事爲了讓法官判斷誰有理,所以這種情況下是需要收費的。

第二是經濟上約束當事人,設置訴訟費門檻,就是要讓當然是在打官司前先衡量下自己的事情是否需要打官司,是否還有其他途徑來解決這件事情,畢竟這個錢交給法院後就不一定能再要回來了,這也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工作壓力,騰出更多的時間來解決疑難複雜的案件,大家都知道,中國人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打官司對大家來說誰都不想,要不是到了實在沒辦法的時候,雙方矛盾升級到實在是不能調和的境地,誰都不想去打官司,再加上現在政府部分也提供了很多說事的地方,比如居委會,調解委員會,那裏的大爺大媽們解決鄰里之間的小矛盾比法官強的多,而且還不傷和氣,通過訴訟費把這批案件分流到他們那裏,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第三是經濟震懾,大家都知道,訴訟費原告立案的時候只是墊付,這個最後具體誰出,要看官司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敗訴方承擔的,也就是說誰沒理誰出的可能性大,這樣規定有兩個效果,一是讓敗訴方心理上有所衡量,促使他積極履行責任,化解矛盾,避免經濟上增加損失,二是讓原告方起訴的時候有所顧及,避免過高的索要賠償,畢竟索要的越多訴訟費墊付的越高。

所以說,法院之所以區別於其他單位在履行職責的時候收費,主要是因爲職責分工和性質不同,法院的職責是爲了保護個人的合法財產而非公共的利益,之所以收取訴訟費,是爲了更好地解決個體之間的社會矛盾,也是爲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當然收費也不是絕對了,如果真的有困難,法院也有訴訟費減免程序,還是可以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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