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禁止或者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效力研究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

作者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 周雪琴

一、公司章程的限制效力研究

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僅需2/3表決權通過即可修改,這就意味着無需全體股東同意即可修改公司章程。通過資本多數決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難免會出現限制轉讓股權的條款侵犯其他股東的權力。那麼,通過公司章程約定的限制條款是否有效呢?

首先羅列兩個法條:

1.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2.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看完這兩個法條,你是否覺得有點互相矛盾呢?

其實並非矛盾。第一款允許股東自由轉讓股權,第二條賦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讓的意思自治,但並非無邊界的限制權。

根據公司的人合性和其他利益關係,公司可以相對限制股東轉讓股權,但不能完全排除股東的私有財產。股權系股東的私有財產,可以限制轉讓但不能實質禁止流通。股權自由轉讓也屬於公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結合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東私有財產以及股權轉讓自由,一方面股東可以相對的做出限制股東轉讓的條款,另一方面禁止公司章程作出禁止或者變相禁止股權轉讓的條款。根據最高法指導判例的裁判觀點,公司對轉讓股權做的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應爲有效。

核心把握:判斷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是否有效,就是判斷改章程或決議是否實質侵犯了股東的私有財產或者實質導致股東轉讓不能。那麼哪些限制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本文羅列幾個常見的限制供大家參考。

(一)公司章程限制轉讓的效力研究

1.章程絕對禁止股權轉讓的條款無效。

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無論何種情況禁止轉讓,此條款完全侵犯了股東的轉讓自由和私有財產,應屬無效限制。

2.章程未明文規定限制轉讓,但實質使股權轉讓的條款無效

如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也可不購買的條款,股東陷入不能轉讓的僵局,實質上剝奪了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封堵了股東的退出機制。

(二)對轉讓股權程序限制

1. 股權轉讓需經股東會同意的限制,一般有效。因公司的人合性,經過股東會同意但無其他限制的屬合理的限制。

2. 股權轉讓需經董事會同意的限制,一般無效。董事會不能體現人合的性質,也無公司法依據,屬於不合理的限制。

(三)對股權轉讓價格限制

1. 股權轉讓明顯低於市價的(分2種情形)

該轉讓股東在章程對該價格表示接受認同,該條款對其有效。

該轉讓股東在章程對該價格反對的,章程中約定的價格又顯著低於市價,該條款應屬於無效。

2.股權轉讓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分3種情況)

若股權受讓人是公司,則損害了股東和其他受讓人的利益,條款應屬無效。

若股權受讓人是其他股東,該轉讓股東在章程表示接受認同的,條款應屬有效。

若股權受讓人是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條款應屬有效。如果該受讓人股東變卦不購買股權,則造成轉讓股東無法轉讓股權,則屬於無效條款。

(四)對股權受讓人限制

1. 禁止公司股東或公司爲受讓人的,應屬無效條款。

違反了公司的“人合性”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優先受讓權制度,本質是保護公司的人合性。

2. 限制股權轉讓受讓人只能轉讓給公司或者股東的,應屬有效。

符合人合性的特點,又沒有排除股東的權力,轉讓股東可以正常退出,維持內部穩定。

(五)對股權轉讓時間限制

這個其實靠着正常人的樸素價值觀也能明白,如果結合公司的性質和實際情況,時間合理的屬有效條款,因爲加入公司後如果隨意退出,對公司的穩定和發展當然不利。所以公司對時間做一定的限制,也是公司常情。反之,如果約定50年,30年等,當然屬無效條款。

除了以上五種常見的情形,還有幾種比如對股東轉讓附條件轉讓(比如股東個人業績創收等爲條件)或者到了一定期限公司強制購買股權等情形,這些未列舉情形和轉讓股東在章程是否投贊成票息息相關,如果是意思自治,則應均屬有有效。公司最初始的章程,視爲所有股東同意,但若修改章程新增的條款,未投同意票的股東效力待定。

二、股東會決議限制股權轉讓效力研究

又回到《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允許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另行規定,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決議可另行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但公司可以將,股東會可限制轉讓的權力約定在公司章程中。因此如果股東會決議權力如果寫在章程中,再集合股東個人是否投贊同票,來判斷該決議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否有效。

附:相關判例和司法觀點

判例:

1.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粵01民終18844號

裁判觀點:根據案涉入股協議書,蘇正享有任意股權轉讓權。好福來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行使職權包括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是股權轉讓的必經前置程序。好福來公司股東有三人,均在案涉入股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已具備股東會決議的實質

解析:本案例即針對股東會決議對股權轉讓的約定和限制的案例,涉案公司將股東會可約定股權轉讓的權力約定在公司章程中,最後該決議認定爲有效。

2.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1070號

裁判觀點:根據揚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因故(含辭職、辭退、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其全部出資必須轉讓。此後,該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股權管理辦法》也規定,公司股東因故(含辭職、辭退、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亦應轉讓其全部出資。雖然轉讓股東張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中的簽名並非其所籤,但章程系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其不僅約束對該章程投贊成票的股東,亦同時約束對該章程投棄權票或反對票的股東。反之,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章程條款只約束投贊成票的股東而不能約束投反對票的股東,既違背了股東平等原則,也動搖了資本多數決的公司法基本原則。故上述《揚子信息公司章程》及《股權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體現了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東的行爲準則,對全體股東有普遍約束力。

解析:資本多數決下,爲投票的股東,該決議也同樣對其有效。且該案例未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應爲有效。

3.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吉03民終296號 2016-11-01

裁判觀點:雖然公司章程規定在三年內不得轉讓,但股東之間在三年內形成的轉讓合同,並不導致合同的當然無效,股權轉讓是股東的權利,股權轉讓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並給付了對價,並不違背公司法規定,合同是有效的。

解析: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時間限制,但是不一定會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4.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成民終字第5778號

裁判觀點:根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股權轉讓,其轉讓價格自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該股東與成都美迪不再具有勞動關係爲止,按轉讓方股東原始出資額每年10%的單利計算”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價格僅爲單利,不包含原始出資額。上訴人認爲如按單利計算對其有失公平,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中對於股權轉讓款價格的約定亦合法有效,不論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盈利還是虧損,如無相反約定,股權轉讓價格均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計算,原審法院計算方式正確。

解析:公司章程可對股權價格進行約定,但需合理。

總結:不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都可以對股東轉讓股權進行限制性約定,但限定條款不能爲禁止性規定。

司法觀點:

1.江蘇高院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60 條:

公司股東違反章程規定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章程的該規定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的;(2)章程的該規定禁止股權轉讓的;(3)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的。

解析:江蘇高院的觀點,完全禁止轉讓是無效。

3.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二庭認爲“股權轉讓以自由爲原則,以禁止或限制轉讓爲例外。公司章程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製定,並以法定形式予以公示的,不僅對制定章程的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於以後參加公

4. 司的人也有拘束力。股權轉讓自由作爲一項原則,是各國公司法的通行做法,但公司章程作爲股東意念的體現,並不妨礙其對股權轉讓所做的限制。因此,公司章程在不與《公司法》牴觸的情況下,若其限制或禁止股權轉讓,應視爲股東對股權轉讓生效要件作了特別約定,股權轉讓合同應遵循章程的規定,否則其效力不應被確認。

解析:浙江省高院審判庭對禁止股權轉讓持相對肯定態度,永衡律師認爲,公司法的一大重要原則就是股權轉讓自由,如果完全在轉讓股東投反對票情況下,禁止轉讓股權的,其實質就是違背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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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延成,「永衡法商企業(家)顧問聯盟」聯盟成員,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有省委選調生公務員工作經歷,執業領域爲企業治理結構頂層設計、公司法律顧問、房地產建設工程訴訟、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控制、婚姻家事及財富傳承、疑難重大民商事訴訟仲裁等。 服務過的單位有: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寶地梅山產城發展有限公司、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南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南京公共自行車有限公司、安邦保險、廣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博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徐州鼎瑞置業有限公司、泗陽交通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金龍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艾志工業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年達爐業科技有限公司等。

周雪琴,「永衡法商企業(家)顧問聯盟」聯盟成員,現就職於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對婚姻家事財富傳承、勞動用工、公司治理尤其擅長。在微博、知乎等平臺長期發表原創文章,獲得了讀者的廣泛點贊,系知乎平臺法律話題優秀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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