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公司有利潤卻不分紅,除了公司處於高速發展期需要繼續投入資金外,主要是大股東心裏失衡所致。

大股東爲公司的發展日夜操勞、嘔心瀝血,而小股東除投資之外,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在公司盈利之後,大股東容易心裏失衡,便會採取各種方式降低公司的利潤,或轉移公司利潤,不願意將利潤分給小股東。

雖《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分紅權,但如股東沒有提前做好預防措施,一樣很難分紅。因爲《公司法》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還需要股東會決議,換言之,即使公司有錢,大股東表示,公司要發展,不同意分配,也是很難獲得分紅的。

基於以上,建議股東在合作之前,事先建立合作規則,在章程中約定清楚以下事項:

1. 財務公開透明。財務人員每日將財務收支明細發至股東指定郵箱,股東對財務有任何異議,可書面或口頭向財務提出,財務人員負責解釋,直至提升股東會會議。

2. 公司正常預算之外的費用支出,須事先經一名小股東口頭或書面同意。如果股東人數較多,小股東可以委託一名股東負責對接。

口頭同意的,須在15天之內書面確認。未經確認的費用,大股東自行承擔。

3. 股東可將年度財務報表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如審計後存在瑕疵,審計費用由財務人員和控股股東承擔。如審計後無問題,費用由提出審計的股東承擔。

4. 約定每年至少分紅一次。如每次分紅時間爲次年1月31日之前。關於分紅的約定:實體條件:當公司淨利潤達到xx金額,即應該分紅。程序條件:股東會至少每年12月份召開一次,討論利潤分配方案。

約定可供分配的利潤、分配利潤的計算方式,比如將年度淨利潤的30%用於當年股東分紅,在年度股東會決議後1個月內分配完畢等。

5. 滿足《公司法》第74條情況下,異議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並對回購的價格做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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