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

本文是【加盟防坑防騙指南】的第58篇文章

今天是315消費者權益日,我們來聊聊加盟合同糾紛的維權問題。在辦案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碰到許多原本應該成功維權的當事人,結果卻徹底敗訴了;原本能拿回全部加盟費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結果卻一分錢沒拿回來。簡單地說就是“把一副好牌打得稀爛”。

如果才能避免這種現象成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其實也很簡單,做到三個正確即可:“正確的時間”、“正確的人”、“正確的事”。

一、正確的時間

加盟合同糾紛的維權,一定得取證早、維權早。取證早是指從談判簽訂加盟合同時(最晚不得超過糾紛發生時)就時刻要注意收集並專門留存證據,以防後續發生糾紛。這些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現場錄像、文件資料等。這裏特別強調“專門留存”是因爲我們發現很有當事人跟我們常常說“我本來是有證據的,可是我那個手機丟了、壞了、被盜了……”。

維權早,是指一旦發生糾紛,應該及時與品牌方協商解決,並對協商過程進行取證。一旦協商不成,迅速果斷起訴。

有很多人,因爲猶豫、觀望、被忽悠等各種原因,沒有及時起訴,結果敗得一塌糊塗。下文的張先生就是如此。

真實案例一:

張先生自主創業,加盟了一個奶茶店,加盟合同期限爲1年,加盟費20萬元。他開了半年不到就倒閉了,至於奶茶店倒閉的原因大家都懂得。張先生沒有馬上起訴,而是想着先等別人打贏官司後,他再來打。不過,同品牌的一些奶茶加盟店在倒閉後就馬上起訴了,並在半年後拿到了勝訴判決書。張先生看到其他人勝訴了,他也開始起訴,不過此時他的一年合同期限已經過了。

又過了半年,張先生也拿到了法院判決書,不過是敗訴的。

法院認爲:原告向本院起訴時,合同期限已過,涉案合同已終止,原告仍主張解除並依據該合同要求返還合同款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爲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已經作出許多保護性規定,原告簽約後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未及時主張權利,直至合同期限屆滿後才向法院起訴,明顯怠於行使自身權利,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原告主張退還涉案合同款項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正確的人

加盟合同糾紛,法律上稱爲“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在民事案由裏屬於知識產權糾紛,但它與著作權、專利和商標糾紛又有比較大差異。同時,它又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發生加盟糾紛後,找到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非常重要。專業的律師對該類案件可能出現的爭議焦點和處理方法有基本判斷,對法律適用、各地(至少是當地)裁判口徑瞭然於胸。下面這個案例中,由於李小姐委託的律師對這塊並不熟悉,訴訟策略完全錯誤,導致一審二審全部敗訴。

真實案例二:

創業者李小姐發生加盟糾紛後,委託律師起訴,律師以品牌方沒有特許經營備案、沒有商標、沒有信息披露爲由,要求法院確認加盟合同無效並退加盟費。結果法院判決李小姐敗訴。理由很簡單,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沒有備案、沒有商標、沒有信息披露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法院判決如下圖:

判決書原文

由此可見,專業,對一個案件的輸贏是如此重要

三、正確的事

前文已經闡述及時取證和訴訟的重要性。我們發現,很多人在大部分時間做的一件事就是“等待”。比如等待別人先把官司打贏,等待品牌方的回覆,等待品牌方把這個區域轉讓……。這在法律上就叫“怠於行使權利”。權利一定是靠自己維護的,等待的結果只能是把勝訴的機會白白錯失。

加盟合同糾紛維權的關鍵,說到底就是一句話:“在正確的時間找到正確的人做正確的事”。

疫情期間,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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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加盟防坑防騙指南

【作者簡介】連叔,特許加盟領域資深律師一枚,如你遇到了特許加盟相關法律問題,可關注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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