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疫情的影響,訴訟業務相對減少,目前主要的工作是非訴業務,其中合同審查就是其中一項。

合同就是契約,是平等主體雙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是《合同法》上對合同概念的的規定。

在日常中,常見的買賣、租賃、借貸等事項都會有或規範、或不規範的合同成立,不管合同文本是否規範,但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建立是事實,差別就是履行中會不會出現沒有約定可依或者產生糾紛怎麼保護自己的最大權益。

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現在的檢索工具都可強大,不知道的都可以搜索,不同合同的文本模板很多,有需要的完全可以搜索下載,但是並不一定模板就適合你的事項,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是需要注意一些事項。

第一項,是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對於簽訂合同的雙方的要求,排除不常用的合同類型,就買賣合同而言,對出售人的要求是必須是商品的合法所有權人,纔有處分的權利,如果其沒有所有權,就是無權處分,產生的合同效果就是待定的,如果時候取得所有權人的追認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取得追認就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

但是怎麼判斷出售人是不是所有權人,這個是有常識就可以,比如不動產的房屋買賣,只要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那麼他就有100%的所有權,如果還有其他共有人,那麼就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

如果是普通得動產,商品類型的,佔有就是所有,完全有處分權,但是注意的一點是不要是贓物,這就是對標的物也就是交易物品的注意事項了。

而對於買方的審查,則沒有那麼嚴格,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就可以。

不同類型的合同對於主體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委託合同就要求被委託人擁有一定的資質,建設工程合同不僅需要有資質,還必須參加招投標等等,是需要個案分析的。

後續內容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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