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指欲圖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負有保護職責的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爲。那麼在刑法上是怎麼認定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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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是怎麼認定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如何規定的?

北京頤閤中鴻(南寧)律師事務所傅振原律師解答:

一般應當包括綁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贖金、未傷害被綁架人或致被綁架人輕傷、犯罪後主動投案未造成嚴重後果等情況。

犯罪未遂、中止、預備以及自首等都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從輕情節,也即法定量刑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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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頤閤中鴻(南寧)律師事務所傅振原律師解析:

司法實踐中應區分綁架與搶劫伴隨發生的情形,並分別處理,具體包括:

⑴行爲人事先預謀綁架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控制人質的過程中發現人質攜帶的財物而取走;

⑵行爲人出於其他原因(如限制人身自由、報復)將被害人控制,臨時產生以被害人爲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並客觀化),又發現被害人攜帶的財物而取走;

⑶行爲人事先出於搶劫的目的,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又產生以被害人爲人質向他人勒索財物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同時發現被害人攜帶的財物而取走;

⑷行爲人事先出於不明確的主觀目的(或勒索或搶劫),控制被害人後既實施了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爲又發現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而取走;

⑸行爲人實施綁架人質,將人質釋放,人質走出被關押地不遠發現其攜帶的財物而強行取走;

⑹行爲人實施搶劫後,又產生以被害人爲人質向他人勒索財物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並客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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