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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江蘇蘇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 " 條例 ")。

條例共四十三條,在婦女就業保障和勞動保護、文化教育權益保障、人身保護、公共服務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男職工可以申請育嬰假。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報告指出,《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後,通過調研和公開徵求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共徵集到了482條意見和建議,修改時採納和部分採納了351條。

就婦女的政治參與,條例從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女性領導比例、女職工代表比例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勞動模範中女性所佔比例應當相應提高。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鼓勵單位對獲得 " 三八紅旗手 " 等榮譽稱號的婦女給予獎勵。

爲促進女性創業就業,條例明確了政府、婦女聯合會及有關部門相關職責,規定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佔適當的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產後返崗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參加培訓;鼓勵用人單位針對產後返崗女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幫助其儘快適應崗位需求;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女性參與文化產業發展。

關於假期和工資福利待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明確了哺乳假的起算點,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滿後,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並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居家遠程辦公、彈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八條創制性地規定了男職工可以申請育嬰假,充分體現了撫育孩子是父母雙方共同責任的理念。條例明確,女方產假期滿,家庭照護一週歲以內嬰兒確有困難的,經男方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嬰假。育嬰假時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單位約定。

就社會普遍關注的性侵案件辦理、救助和防止性騷擾等事項,條例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明確,詢問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並儘量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條例還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站式救助中心",爲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務。

此外,條例根據社會徵集意見和代表意見,針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無自理能力,同行異性家屬之間的如廁照料需求,增加了"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建設第三衛生間"的規定。條例還規定"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變用途或者無故停止向社會公衆開放",使得母乳哺育設施的維護管理更加全面。

來源:江蘇新聞

編輯:曹宏萍

校對:周序

審覈:李志宏

總編:陸艾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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