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 肖雲紅

從“14歲未成年孕媽”到“四川廣安利益引誘組織多名未成年人進行淫穢色情直播表演”再到“因神模仿老師紅遍網絡的黑龍江鶴崗男孩鍾美美”,直播內容質量參差不齊,未成年這個“特殊身份”的羣體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

7月13日,國家網信辦發佈爲期2個月的“清朗”網絡通知。其中,關於直播短視頻網站方面,通知明確,嚴厲打擊發布傳播以未成年人爲主角的大尺度寫真、私房照片視頻的賬號。嚴格排查後臺“實名”認證制度,嚴禁未成年人擔任主播上線直播。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模式和防沉迷系統應用,全面清理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信息。

消息一出,便衍生了另一種解讀:爲杜絕因爲直播平臺賺錢慾望和浮躁心態將未成年人“美化包裝”成網絡主播上線直播行爲,應該倡導,杜絕未成年人主播,需專門立法。

新浪科技梳理發現,“未成年人當主播上線直播,該不該立法嚴禁?”引發熱議,對此,網友表達了不同看法。

網友看法不一

正方:合理運用直播 不能一刀切

反方:主播素質參差不齊 容易被帶壞

不支持“立法嚴禁未成年當主播直播”的一方認爲,不應該一刀切,應合理運用管理。

網友@伊賢表示,未成年擔任主播上線直播,關鍵還是在於直播內容質量,這一點直播平臺應該加強監管。

“未成年人直播也是一種娛樂消遣的方式,一刀切,沒有意義。”微博網友表示。

網友@鬼鬼和鐵棒 也表達了相同的看法,直播只是將個人快樂共享的一種方式,也是因爲科技發展帶來的新生事物,“每個人去嘗試沒有錯”,更應該做的是完善和嚴格執行相應的管理制度。

現在是全民進入網絡時代的過渡期,遊戲和直播已經成爲主流趨勢,網友@如果意識消失 指出,問題在於青少年教育,“社會和家庭做好青少年教育,樹立好三觀,”這點很重要。

來源:微博來源:微博 

除此之外,部分網友表示,不必立法嚴禁,呼籲去除直播打賞功能。“無利不起早,網絡乞討纔是問題根源。”更應該禁止網絡刷禮物。

有關直播打賞功能對青少年羣體和家庭造成很多負面影響報道數不勝數。

新華網報道,天津一“熊孩子”劉某打賞主播近160萬,從而引發與直播公司合同糾紛案。輾轉幾次,當事雙方纔達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返還打賞金。

不是每個都像“熊孩子”劉某幸運,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陽郭鎮人,牛彩玲的11歲的兒子李天放(化名)將其從互聯網公益平臺籌集的救命錢3萬給遊戲主播刷禮物。

“已打賞了31000多元,另外還花了5000多元購買遊戲幣”,李天放回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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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去除直播打賞外,@熊啊好 也提供了一種新角度。反過來想想,網絡直播也是一種文體曝光的媒介。如果都禁止了,“那麼又怎麼保護受害者懲罰施暴者呢?”網友發出疑問,“網絡是最好的曝光臺,淨網到底是在保護誰?”

據新浪手機“該不該立法嚴禁未成年人直播?”調查顯示,大部分網友還是支持“立法嚴禁未成年人直播”。數據顯示,1219名參與者中,有73.50%(896人)的支持立法,15.5%的持反對態度。

部分網友透露,支持“立法嚴禁未成年直播”的網友認爲,目前直播門檻相對較低,主播的素質良莠不齊,傳播的價值觀也參差不齊,加之,該羣體思想和身體發育都尚未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弱,容易被直播中顯露的負面內容帶壞。

另外,有的網友質疑,未成年人在直播平臺直播,所運營的直播公司簽約未成年人是不是變相使用童工。

針對網友質疑直播平臺簽約未成人是否構成非法僱傭童工?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李辰君律師解釋,如果在父母自己的公司、工廠裏進行勞動工作的,不宜認定爲勞動關係。例如,某未成年人系知名童星,具有很高流量,爲其母親的視頻號進行宣傳,或者爲幫助老家的舅舅推廣當地臍橙,而進行的直播工作,不宜認定爲僱傭童工。

李辰君指出,其次,根據有關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於使用童工。

律師反對“立法嚴禁”佔多數:

反對:建議出臺全國性政策 地方上落實監管細則

支持:未成年“身份特殊”立法規制有必要

畢節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姜楨祥接受新浪科技採訪時表示,未成年人當主播上線直播,不應當一刀切,更沒有必要立法嚴禁。

姜楨祥解釋道,在當下的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很多人都想當網紅,這有利於促進社會公衆創新創造。其次,直播也是鍛鍊和提升交際能力和業務水平的有效途徑,家長、學校和社會做好引導,讓他們學會管理好時間,不要因爲直播而耽誤學業,完全可以做到直播和學習兩不誤。

直播平臺方面,姜楨祥指出,網信部門可以通過加強直播平臺的監管力度,督促直播平臺認真履行內容審覈管理職責,確保未成年人當主播所直播的內容符合互聯網監管要求。

“如果立法嚴禁,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還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爲直播而冒用或者僞造年齡的問題發生,由此導致的危害會更大。”姜楨祥警示。

知名法律博主@談典看法 也表示不該禁止,禁止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談典看法指出,當前網絡直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網絡直播准入門檻過低、直播形式及內容管理混亂、網絡主播規範程度低等。

“未成年人雖然年齡、智力發育不成熟,但不代表不可以進行任何形式的直播,一些符合未成年人認知發展情況、適合未成年人通過做直播主播來呈現的內容,是可以准許他們進入的。”@談典看法解釋道。

如何解決網絡直播的問題,@談典看法建議,一方面要加大線上監管力度。作爲直播平臺,有監管和對主播信息、直播內容審覈和處理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對網絡主播准入門檻進行限制。要求網絡主播必須具備職業資格,進行備案,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可以獲得網絡主播職業資格;第三,從立法層面解決網絡主播職業規範和違法違規懲治問題。對一些違法違規情況,要從法律層面加以規制;第四,加強家庭、學校等對未成年監護義務和引導教育。

上海京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隋兵向新浪科技表示,不應該禁止。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都有表演和表達的權利,線上和線下都是如此,不能因爲表演、表達的介質發生變化就限制這種權利,法律家長主義不能過度擴張。

未成年人從事直播確實可能會影響學業,甚至影響成長,但也能激發創造力和溝通表達力,作爲監管部門應當勸導、指引爲主,不宜一刀切的禁止。這道理其實和未成年人出演影視劇、從事模特行業、拍攝廣告是一樣。隋兵補充說道。

廣西廣正大律師事務所雷家茂表達了不同看法,當下,直播能夠給觀衆帶來既時的參與感、互動感,使得深有歡迎。但對於未成年人觀看直播進行立法規制,還是很有必要。

雷家茂解釋,由於未成年人處於“成長期”,一方面身體和心裏相對還未發育完善,比較容易遭遇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限,使得容易被不良風氣帶偏。

另外,當下正值直播和短視頻黃金期,也催生了一大批以直播爲業試圖靠其發家致富的人。

不乏其中一部分人爲了博眼球獲取額外收益,傳播些毫無營養、甚至無底線、無下限的內容,從而毒害了三觀正在形成的未成年人。

雷家茂進一步解釋,雖然認爲有必要進行立法規制,但是也反對一刀切的做法。應該要分情況進行,而且這個法律也無需再單行立法,將相關禁止性、限制性、倡導性規定納入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當中即可。

至於如何區分,從而避免一刀切的做法。雷家茂認爲,可以從年齡角度進行劃分,再從直播內容、頻次、時長等方面進行限制和倡導。

雷家茂解釋稱,法律也應當加入規制平臺的條款,增設平臺的義務與責任。比如8-18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直播的,限定直播時段、直播時長、直播內容、直播頻次等。這些,平臺通過技術措施很容易管控,同時還應加大直播過程中的監管,一方面監管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另一方面監管觀衆的評論,防止“惡性”互動。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歐陽一鵬律師表示,不應該立法禁止。短視頻是普通羣衆展示自己的平臺,男女老少都喜歡刷短視頻,根據不同的受衆羣體由此誕生很多不同年齡段的網紅,其中不乏很多未成年人成爲爆火網紅和主播。

那麼未成年是否可以做主播?

歐陽一鵬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和16週歲以上以自己勞動爲主要收入來源的未成年,做主播是外人無權干涉的。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該年齡段的未成人在網絡直播時實施的如代言、簽約等民事法律行爲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纔有效。網友送禮物的行爲,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來說是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爲,是沒有問題的。因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網絡直播中的民事法律行爲都應該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纔有效。

做主播是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未成年人也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法律目前並沒有禁止未成年人做主播。但是,未成年主播在網絡上從事的商務帶貨、簽約等行爲,應該按照《民法典》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的規定進行管理規範。

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李辰君律師表示,可以不禁止,但應該出臺全國性政策,地方上落實監管細則。

“該不該立法嚴禁未成年人直播,你怎麼看?”

參考資料:

1、《關於開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網絡環境專項整治的通知》, 中國網信網

2、“未成年人打賞主播近160萬元,涉案公司全部返還”, 新華網

3、“11歲男生偷偷玩遊戲打賞女主播,花掉母親多處籌來的’救命錢’……”, 白敏, CCTV今日說法

4、“杜絕未成年人主播上線直播 需專門立法”,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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