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唄、借唄等新型電子支付方式的普及,讓不少年輕人都在這個月就提前支付了下個月的工資或者生活費,“先消費,後還款”的消費方式流行一時。有人就利用這個消費心理,打着“套現”的幌子非法集資。

近日,福建廈門就發生了這樣一起案子,被告人是三名大學生。而被害人竟達百餘人,遍佈全國各地。

本想通過套現掙取利息,卻連本金都被騙走

黃某、施某、王某是廈門某高校的學生。2017年11月以來,黃某讓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上,發佈類似這樣的內容:

被害人在各類貸款平臺成功套現後,將款項轉給黃某、施某、王某,以獲取上述收益。施某、王某收到款項後,按黃某指示,將款項轉給黃某或者用於償還到期借款,並從中獲取手續費。而黃某並未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而是肆意揮霍資金,並且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歸本還息。

截至案發,三人非法所得如下:

案件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施某、王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三個被告人犯罪後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施某、王某已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且退繳個人所涉其餘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施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單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告人施某、王某退繳的贓款人民幣716724.39元發還各被害人。

四、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贓款人民幣280370.39元發還各被害人。

黃某認爲自己所犯行爲應當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對黃某量刑偏重,且考慮二審期間黃某親屬代爲退贓,故對黃某從輕改判。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對被告人黃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黃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另黃某退贓款人民幣五萬元用於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爲什麼黃某實施的犯罪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經查,黃某通過向不特定多數人發放集資信息獲得鉅額投資款後,並未將款項用於投資經營活動,而是用於以新還舊、境外旅遊、打賞“主播”等用途,故黃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拒不歸還的主觀故意,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

法官提醒

遠離校園非法集資

堅決拒絕不良網貸

01

杜絕誘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大學是人生重要的成長期,也是形成正確價值觀的關鍵時期。當校園已經不再是單純的象牙塔,當巨大的利益和刺激充斥周圍時,我們無法改變環境,但起碼可以約束自己、保護自己。沒有底氣的揮霍只能得到一時的快感,尋求暴富的心理只能帶來遺憾和悔恨。身爲學子,能否抵抗誘惑,能否足夠理智,能否明辨是非,能否堅守原則,不僅是順利完成學業的基礎,也是決定未來一生的根本。須知,天上沒有掉下來的餡餅,地上卻有無數陷阱。

02

擦亮雙眼,預防非法集資陷阱

校園並非投資理財的“禁區”,但即便是有一定經濟能力和理財經驗的學生,在投資時也一定要保持警惕。不盲目相信宣傳造勢,不迷信專家推薦,對於宣傳中包含或者暗示“無風險、免擔保、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的產品要堅決遠離。對於熟人介紹的理財產品,更要擦亮雙眼,確認自己是否真正瞭解產品合法性和資質,自身是否具有抗風險能力。絕不要因爲給熟人面子一時頭腦發熱、衝動購買,儘量多徵求家人長輩的意見,避免深陷非法集資陷阱。

03

珍惜信用,謹慎使用網貸平臺

信用是人生最寶貴也是最難修復的財富,絕不能因爲尚在求學期間便肆意濫用信用,留下人生遺憾甚至污點。當前各類網絡借貸平臺風靡,借款資質要求極低,爲個別缺乏自控力的學生埋下了隱患。而一旦網絡借貸與非法集資相連,產生的連鎖反應和不良後果將會成倍疊加,“空手套白狼”的僥倖最終會將參與的學生逼至懸崖,飽受折磨,信用掃地。因此,學子們務必慎之又慎使用相關網貸平臺。特別是對於穿着網絡借貸平臺外衣的非法“校園貸”,一定要堅決遠離,絕對不要自投羅網,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文章來源:公衆號@廈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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