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大軍(男,化名)因嫖娼感染性病,並在家中放置淫穢物品,嚴重破壞了夫妻關係,也給子女帶來了不良影響,他的妻子小娟(化名)提出離婚,並聲稱應該分得更多的財產,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大軍某最終被判財產少分。

小娟和大軍育有一子一女,婚後,小娟的婚姻生活並不盡如人意,據小娟介紹,雙方長期分居,大軍長期存在家庭暴力和嫖娼,他與許多婦女保持不正當的性關係,染上性病,在家中放置淫穢物品,對夫妻感情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害,也給子女帶來了不良影響。

小娟看不慣大軍的種種不軌行爲,於是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女兒由小娟撫養,兒子由大軍撫養,房子按小娟70%和大軍30%的比例劃分。

大軍同意照顧一個孩子,雖然他承認自己與兩名婚外戀的女性發生過不正當的性關係,但是他堅決不同意女方分得更多的財產。

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兒由小娟撫養,兒子由軍隊撫養,雙方無需另行支付撫養費;小娟名下登記的3套房屋(評估價合計617萬元)屬於小娟;4套房屋登記在軍隊名下和1套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評估價格合計438萬元),屬於大軍,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辜一方、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原則上是平等的,但對無過錯的一方應給予應有的照顧,否則在民事層面很難懲罰過錯方、保護和救濟無過錯方的利益,也可能縱容和鼓勵過錯行爲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在確定多分或少分財產的具體比例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大軍過錯程度比較嚴重,其長期的婚外戀行爲對夫妻感情造成了嚴重傷害,作爲無過錯方,小娟應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適當地分享更多的財產。

雖然離婚後兒子由大軍撫養,女兒由小娟撫養,但雙方無需額外支付撫養費,但大軍富裕,經濟能力強,而小娟缺乏相對穩定的經濟資源,支撐能力較弱。

夫妻共同財產數量大、價值高,本案有些財產沒有處理。

法官說,因此,在分割財產時,小娟應當充分注意,讓她適當地分割更多的財產。在本案中,小娟名下登記的3套房屋屬於小娟,其餘5套房屋歸大軍所有。考慮到不動產的登記狀況,符合方便原則。或多或少分的比例(上述8個樓盤價值的58.5%和41.5%)也與上述分析結果一致。

法官表示,在離婚財產分配中,無辜一方能否分得更多的財產,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2001年後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着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沒有規定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此,有人認爲無過錯方可以通過離婚損害賠償予以救濟,不宜給予更多的財產;但也有觀點認爲,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普遍偏低,難以達到懲罰過錯方、保護無辜方利益的效果。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一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可見,《民法典》採用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官表示,在具體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時,應按多分/少分的比例考慮以下因素:過錯程度;撫養子女的因素;分割財產的價值。前兩個因素容易理解,第三個因素是,如果被分割財產價值較高,可分割財產的比例不宜過大,否則,可以適當擴大差距。總而言之,多分與少分之比是一個如何把握程度的問題,也是一個難題,自由裁量權也應該是合理和適當的,這就需要對每一個影響因素進行識別,然後綜合考慮和權衡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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