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的感情有時候很奇怪,特別是在婚姻之中。那麼奇怪的點是什麼呢?那就是在感情中,對心愛的人,總會選擇自欺欺人。

比如你明明知道對方的壞,明明懂得對方不會改變,你卻往往會一次又一次的欺騙自己,要求對方寫下一份在維繫感情上毫無用處的保證書!

保證書無法保證的婚姻案件(書寫自然整理)

原告:女,漢族,1990年1月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男,漢族,1986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

2、婚生子歸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依法支付撫養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訴訟費用由被告(男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8年底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經過短暫接觸後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初期感情尚可。

但是2019年原告(女方)發現被告(男方)出軌,長期與其他女性保持婚外情,極大的傷害了夫妻感情。

2019年10月份被告(男方)曾書寫保證書,保證以後不會再犯。但是在2019年11月份原告(女方)再次發現被告(男方)出軌的事實,導致夫妻感情嚴重惡化。

原告(女方)自2019年12月已回孃家居住至今。目前,婚生子剛剛兩週歲,尚在哺乳期,跟隨母親一起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因被告(男方)屬於婚姻的過錯方,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雙方婚後置辦和取得全部財產判歸原告(女方)所有。

綜上所述,現原告(女方)認爲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無法和好,且已經分居生活,故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支持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男方)辯稱:

被告(男方)不同意離婚,因爲原、被告不存在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事由,原、被告通過試管的方式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受孕的問題導致家庭經濟支出較大,這也肯定了雙方的感情牢固。

原告(女方)訴狀所訴內容不實,雙方在登記之前是經過認真的瞭解後,在雙方均無異議的情況下結婚的,不存在短暫接觸之說。

另外,原告(女方)稱被告(男方)出軌也不是事實,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男方)確實遭到了歌廳服務員預破壞原、被告家庭因素的騷擾行爲,此事原、被告均知情,而且爲此原告(女方)回到孃家。

被告(男方)爲了挽回家庭生活的穩定性,積極託人到原告孃家說情,原告(女方)對此表示了諒解,原告(女方)不僅要求被告(男方)做出不再出入娛樂場所及與其他異性接觸的保證,還讓被告(男方)將僅有的五萬元積蓄交給原告(女方),以表示被告(男方)願意與原告(女方)一起共同生活的決心。

因爲被告(男方)認爲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故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持反對意見,不同意分割財產,綜上,被告(男方)請法院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後登記結婚,婚後生育有一子,現隨被告(女方)共同生活。

原告(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男方)主張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庭審中,原告(女方)出示被告(男方)與案外人照片,主張該組照片能證明被告(男方)與案外人存在婚外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

被告(男方)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陳述照片中女子系某歌廳服務員,該服務員出於破壞原、被告家庭的目的,故意用網絡@原告母親,爲此被告(男方)已向原告(女方)作出保證,矛盾已經化解,不再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庭審中,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另,被告(男方)申請證人李某出庭作證,證人李某陳述,被告向其借款56000元用於資金週轉,至今未還。被告(男方)主張該款項系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女方)質證意見爲,不予認可,對該款項不知情,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照片、商品房買賣合同、證人庭審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入卷爲證。

本院認爲: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案中,經法院調解未果,原告(女方)仍堅持離婚。依據原告(女方)出示的證據及原、被告庭審陳述,根據證據證明力規則,本院對原告(女方)離婚訴求予以支持。

關於婚生子和誰共同生活的事宜,婚生子已滿2週歲未滿8週歲,現跟隨被告(男方)共同生活,被告(男方)庭審未明確相關意見,本院對該事宜暫不予處理,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另行主張。

對於原告(女方)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因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院於本案中不予處理,相關權利人可在證據充足後,依法另行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離婚;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書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結婚。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情感解讀:

在這個離婚案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丈夫的保證書。女方爲了婚姻的完整、家庭的幸福、孩子的成長,可謂含着委屈選擇了原諒。

其中還有一個細節,就是她在要求丈夫寫保證書的同時,還把丈夫的錢拿去保存了。這一點說明了一點,這次的原諒並不是真心原諒,對她的丈夫依舊保持懷疑。

最終,保證書也沒能保證她想要的結果。

不得不說,案件中的妻子,因爲孩子年幼等問題,而且已然結婚,所以不得不選擇妥協,哪怕甚至自己都不相信妥協能夠換來改變。

但若他們還沒有結婚,還沒有孩子呢?

這時候的對待感情,還需要妥協嗎?對此,應該無需妥協纔對,要明白在感情中,自欺欺人是一件最可悲、也是最無用的事情。

當然,有一個歧義一定要解釋清楚。不妥協不等於不原諒,而妥協和原諒的界限在於對方犯錯之後的所作所爲,重點在於對方是否是真心悔改,而自己的本心是否已然接受這個傷口,並且使這個傷口癒合。

記住,勉強換不來幸福,自欺欺人更得不到你想要的結果,如果對方做錯之後也沒能做出可以治癒你傷口的事情,那對方又對你還能保留多少情感,多少愛呢?

書寫君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婚姻,輸出正能量,爲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注;如果你有其他想法或建議,不妨下方留言,供大家一起討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