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自然人A因購買單位福利房,需按成本價格交納房款,但因資金緊張,與單位協商降自己名下的機動車一輛抵房款3萬元交付單位,單位也表示同意,A就將車輛直接交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並未辦理過戶。

事後,據A敘述,其多次聯繫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協商過戶事宜,但都因其他事件耽誤,一致最後車輛的所有狀況都不知道了,不知道在哪裏,不知道有沒有年檢等等現狀,後單位被其他法人企業併購,查賬讓A交納差額房款,其中就包含抵賬的3萬元,A不同意訴至法院。

經過:

經過法院開庭審理,A也當庭陳述,車輛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車輛的現狀是聽說被盜了,A當庭提交了原單位法定代表人書寫的情況說明和證明,兩者都是爲了證明車輛已經交付的事實。最終,法院判決並不支持A的主張,依然需要向被告交納3萬元的抵賬款。

分析: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了,動產的物權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車輛屬於動產,但是時特殊的動產,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權利人。

本案中,假設A敘述的都是真實的情況,那麼在其與單位協商以車抵房款的時候,雙方的合同就已經成立,在其交付車輛時合同已經生效,物權已經發生轉移,但併購後的新法人並沒有參於整個法律事件,對之前的交易不知情,作爲善意的第三人是可以對抗A的主張的。這也就提醒我們,車輛這一特殊的財產,在買賣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其債權和物權的不同步性,擁有債權不一定擁有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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