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被拒。(點新聞資料圖片)

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23歲男侍應唐英傑涉嫌在今年7月1日,駕駛插着“光時”旗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撞傷3名警員,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被拒,法庭下令唐英傑需支付雙方訟費,唯控辯雙方均希望更改訟費命令。案件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律政司申請唐應以彌償基準來支付訟費,唐一方則申請撤銷訟費。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雙方申請,即訟費繼續需由唐所支付,唯並非以彌償基準來計算,判詞將擇日頒佈。

律政司一方指,在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已向唐指,該申請濫用程序及沒有勝算,但唐沒有撤回申請才讓申請繼續,浪費時間。唐一方則指,此爲首宗有關國安法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其判決有助公衆及法律界得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已包括香港國安法的保釋申請考量,清晰詮釋本被認爲模糊的條例,應會是法庭日後判案作參考的案例,故不應下令唐支付訟費。

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早前在判詞中指明,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真正解釋並非無條文去讓被告申請保釋,而是在有關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中,法官需按正常程序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B)條去進行風險評估,以考慮有否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犯罪,只是同時考慮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纔去決定會否批出保釋。

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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