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隨心

圖/網絡

諮詢:

老師您好,我現在很困惑,不知道到底哪裏出了問題,希望你能幫我 捋一捋我混亂的情感。

我和他是去年在一起的 ,在一起的時候他已婚,有個兒子,和老婆感情多年不和,我們相愛後,有過一段很快樂的 時光(大概半年),之後我們開始頻繁吵架,原因主要是我受不了見不得光的委屈。

那時候我們幾乎天天因爲他什麼時候離婚吵架,有時候甚至因爲他早一點回家了,或和我在 一起回了他老婆一條微信我就能鬧半天,他一度被我鬧到想回歸家庭,經歷過二次分手複合後,我們的關係纔好轉起來,他也開始越來越珍惜我了。

以前我覺得只要他能離婚,哪怕他淨身出戶我也無所謂,因爲我愛的是他這個人,對此,他很感動。今年五月份開始他下定決心要離婚和我在一起,我以爲就要苦盡甘來了,可隨着他和妻子的一次次 談判離婚,我心底越來越不是滋味。

爲了儘快離婚,他把家裏三套房子都給了他老婆,一開始是說二套大的給女方,他留一套小的,他老婆不同意,他只能答應都給他老婆,車子一人一輛(也是好的給他老婆,便宜的給他),此外,家裏的存款,連同基金和保險這些投資也都全歸他老婆所有。

關於孩子撫養權這一塊,他老婆說如果孩子跟她,就要他以後每個月三分之二的收入作爲孩子撫養費,還不包括孩子上學和其他開支,如果他不同意,那她就不要孩子撫養權。

撫養權這件事情他來徵求過我的意見,我也是左右爲難,要了孩子,我怕自己後媽難當,畢竟他的孩子才2歲多,我不想自己一進入婚姻就開始當老媽子,還是照顧別人的 孩子,如果不要孩子,那日後他給前妻和孩子的撫養費又是個沒完沒了的 負擔。

我今年 26歲,他39歲了,我最近突然在想,找一個年齡大自己那麼多的中年男人,好處我沒看到(房子和存款都給他老婆了),負擔卻一大堆,要麼幫他帶兒子,要麼日後夫妻財產得給三分之二他前妻和孩子,他父母年齡也大了 ,根本指望不上幫什麼忙,日後還得照顧老人。

想到這些,我對我們的未來逐漸失去希望,也不再那麼渴望和他結婚了,雖然他現在越來越愛我了,也已經起訴離婚了,可我卻突然有點不想和他在一起了,我也不知道爲什麼會這樣,明明當初那麼愛他,那麼渴望他離婚,他真的離婚了,我卻不想繼續走下去了 。到底爲什麼會這樣呢?

求助人:周小姐

隨心說:

很多愛上有家室男人的女孩,一開始總是以爲,只要男方離婚了自己就苦盡甘來了,女孩們還總是信誓坦坦說,自己只要人就可以了,財產房子這些都無所謂,有孩子也不怕,因爲她愛的 是對方的人,也只想有情人終成眷屬。

可真正走到那一步了,女人才會發現,事情那有自己想的那麼簡單。

首先,你當初會愛這個男人,是因爲他身上有很多閃光點,例如他已經有房有車,他事業穩定,收入頗佳,生活安逸,時間充足(家庭和孩子有老婆照顧不需要他操心),因此,他能陪你喫喝玩樂,能給你各種驚喜,這一切的前提,都是因爲他有錢又有閒。

那假如他沒錢又沒閒呢?

假如他沒錢,試問他怎麼讓你買買買,怎麼帶你去遊山玩水外加各種美食打卡;

假如他沒錢,他又怎麼給你買禮物製造各種驚喜;

假如他沒錢,每天既要爲生計奔波,還要回家幫忙幹家務,帶孩子,試問他又那來時間陪你談情說愛。

所以,你當初會愛上這個男人,不過是因爲和他在 一起,你不僅能享受被寵愛,還能過上舒舒服服的 日子。

換句話說,假如他沒房沒車,事業普通,一個月就掙三五千,你一個二十多歲的 姑娘,能看上一個要啥沒啥, 還有個拖油瓶的中年窮屌絲嗎?

再者,很多女孩在婚外情的初期,總會強調自己要人就可以,只要對方能離婚,哪怕淨身出戶也接受,這也是出軌男最感動的地方。

殊不知,這不過是因爲當初還沒得到,才說得漂亮罷了。

張小嫺曾經說過:人在得不到的時候,什麼都可以不介意。得到之後,就什麼都介意了。

這是因爲,當你還沒真正得到的時候,你根本沒資格去介意,自然就什麼都不敢介意了(婚都還沒把握人家離不離,你那敢去想他的 財產)。

可當你已經得到了 ,你自然會開始介意他的利益了,因爲這個時候,他的利益已經和你有關係了。

正如上文中的 周小姐一樣,男方沒離婚的 時候,她覺得只要離了 就好,她要的 只是對方這個人。

等到男方真正能讓她光明正大的時候,她自然會開始介意,爲什麼男方的房子和存款都必須給前妻,而自己就什麼好處都沒撈到,還得當後媽。

你看,這就是 人性 。

羅曼·羅蘭曾經說過:每個人在愛情和婚姻裏都必須付出點什麼,同時也要收回點什麼,這是供求規律。

這世上,也永遠不會有一份完美的親密關係虛位以待在哪裏,就爲了等着讓你來撿幸福,愛情也好,婚姻也罷,從來就沒有現成的捷徑。

幻想靠婚外情來獲得“現成幸福”,終究是不靠譜的,也不長遠的。

今天你以爲自己撿到了大便宜,他日你又怎麼確定自己不會雙倍虧損呢?

婚外情裏的美好,從來就只有在婚外情裏才“美好”。

作者:隨心,心理諮詢師,法學/心理學專業,喜歡把生活過得浪浪漫漫的女子,愛好寫作,會做美食,喜歡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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