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闊的四車道被擠的嚴嚴實實

出行車輛被迫大排長龍

還發生了兩起交通事故

…………

這樣“鬧心”的一幕

就發生在11月4日早上

而起因就是▼

違法佔道施工

2020年11月4日早高峯,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勤務大隊民警在轄區巡邏,發現新華路與仲景路交叉口北向南四車道擁堵。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因爲路口機動車道開挖施工,後方車輛變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道路擁堵。

兩個主車道被圍擋▲

經初步調查,南陽某通信公司未按規定報備交管部門在該路口擅自佔道施工損壞路面,且未設置相應的防護、警示措施,致使該路段交通嚴重擁堵。民警立即安排警力現場指揮疏導交通,將現場施工負責人柳某陽帶回調查。

現場有多堵?有圖有真相!

施工現場所在的仲景路

四車道後方排起了長龍

眼見前方車道擁堵

不少車輛紛紛變道

結果,事故就發生了

一個早高峯發生了兩起

因變道導致的交通事故

兩起交通事故▲

民警對事故進行勘察後作出認定:除事故車輛方需承擔責任外,擅自開挖道路的施工方因對道路通行造成了影響,也要承當相應的次要責任

交警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報備

並設置警示設施

待施工完畢後,將道路恢復原狀

處罰決定

因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施工現場負責人柳某陽被依法處以罰款500元。同時,要承擔因施工引發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付出相應的經濟賠償。

(柳某陽接受詢問、處罰▲)

▼法律速遞▼

(滑動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違法佔道施工

不僅爲市民出行“添堵”

也爲道路交通安全增加諸多隱患

在此,小編也要提醒

廣大施工單位、作業人員

佔道施工三要素,缺一不可!

▼▼▼

提前報備

規範施工

做好善後

這些常見的佔道施工“雷區”

你不要“踩”!

▼▼▼

佔道施工問題隱患

未經審批佔道施工

超範圍佔道施工

超時限佔道施工

未按要求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施工路段通行條件問題(路面坑窪、破損、不平整影響行車安全和暢順)

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問題(施工作業人員未穿着反光衣、佩戴安全帽且橫穿道路等危險行爲)

工程完工未按規定恢復正常交通

對違法佔道施工

交警的態度是“零容忍”!

也希望施工單位、人員

提前報備、依法施工、規範作業

不給道路“添堵”

不讓安全隱患有任何生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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