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京日,男,1962年11月出生,199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曾任延吉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年5月,金京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延邊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0年6月,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京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金京日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金京日22歲從警,30歲任派出所所長,38歲任縣級公安局局長,43歲任州府延吉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榮立一等功2次、二等功3次、三等功3次,獲得過“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吉林省十大傑出青年”稱號……他曾是大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卻把身上的警服換成了囚服。

金京日從警時曾立下誓言:“絕不能貪財、絕不能貪杯、絕不能玩槍……”被審查調查後,他在懺悔書中寫道:“管不住貪慾心、管不住手中權、管不住身邊人……”

從三個“絕不能”到三個“管不住”,反映了金京日的墮落軌跡。

管不住貪慾心 大肆收受賄賂

2019年1月,延邊某商業銀行原董事長孫某某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這一消息對於金京日,猶如晴天霹靂,讓他寢食難安。

原來,金京日和孫某某曾是警校校友,在金京日走上領導崗位後,兩人交往愈發頻繁,關係更加緊密。2007年2月,金京日收下了孫某某給予的該商業銀行價值45萬元的股份,此時他就任延吉市公安局長剛滿一年。

金京日說:“我們純粹是互相利用的關係,他看到了我手中的權力,送給我股份就是想讓我照顧他的企業。”隨後,金京日在該銀行辦理貸款、催繳等事情時有求必應,大肆揮霍手中的權力,破規逾矩、違紀違法、執法犯法。

“這些股份會不會給我的事業、政治前途帶來影響?”經過反覆的心裏掙扎,2019年5月,金京日選擇了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但此時的他,仍抱有一絲僥倖心理,與親屬、親信串供,企圖掩蓋部分違紀違法事實。

紙包不住火。隨着審查調查的深入,金京日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事實一樁樁、一件件浮出水面。

金京日當上延吉市公安局局長後,手中權力大了,管轄範圍廣了,找上門來請託辦事的人越來越多。他通過“過問案情”“跟下面打招呼”等方式,爲他人在企業經營、辦理貸款、職務調動提拔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380多萬元。

“他們送錢送物都是由少到多,我收着收着就收不住手了。”貪慾的魔盒一旦開啓,便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禮金從幾千到幾萬、幾十萬元,禮品從名煙名酒到房產、轎車,金京日的心理也從忐忑不安逐漸到習以爲常。

金京日認爲,“我手裏有權、你手裏有錢,你給我錢,我就可以爲你擺平‘麻煩’。”在金京日的“關照”下,送錢企業的車輛可以超載,酒吧、歌廳可以不被檢查……

對比當上延吉市公安局長的前後,金京日說:“變化最大的就是私慾不斷膨脹,從開始的小錢、小物,到後來的大錢、大物,收受禮金從不自然到順其自然,再到理所應當。我最終沒有管住自己的心和手,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淵。”

管不住手中權 有權任性無視紀律規矩

“剛就任延吉市公安局長時,組織上和老領導一再叮囑我,延吉是州府城市,環境特殊,一定要老老實實做人、乾乾淨淨做事。”金京日在懺悔書中寫下了這樣一段話。

從警35年,數次立功獲獎,各項榮譽光環加身。金京日認爲,能夠坐上延吉市公安局長的位置,靠的是自己的努力打拼和多年積累的人脈。他卻忘記了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把黨組織的精心培養、同事們的鼎力支持忘得乾乾淨淨。他開始在決策部署時獨斷專行,在行使權力上肆意妄爲。

“我看中的人,想提拔誰就提拔誰。”金京日在提拔調任幹部中大搞“一言堂”。任延吉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金京日任性提拔調任了十多名幹部。派出所所長、教導員、大隊長……他們走馬上任後都會對金京日進行“表示”,公權力已淪爲他謀取私利的工具。

節假日裏、出差出國前,辦公室、酒店房間,金京日對下屬的“感謝和心意”來者不拒。他多次收受禮品禮金,還把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在飯店、歌廳的消費,讓下屬買單。

慾望的浪潮一旦掀起,理智與底線終將被淹沒。“有時候覺得自己什麼事情都可以辦成,別人眼中的‘大麻煩’,即使是違紀違法的,我也可以輕鬆解決,不由得就有些飄飄然起來。”金京日違法亂紀行爲愈演愈烈。

設立小金庫,金京日甚至“沒有去想它是黨紀國法不允許的事”,爲了花錢方便,他和下屬從延吉市公安局裝修改造資金和派出所維修費、改造工程中套取270萬元,用於不能入賬的花銷。

金京日喜歡喝酒,企業老闆和下屬就投其所好,茅臺、五糧液等一些名貴酒水源源不斷地送來。金京日自己喝不完,就把酒放到熟悉的餐廳和酒吧代賣。經查,金京日委託代賣的名酒達800多瓶,賣酒款累計85萬餘元。

從警時“絕不能貪杯”的誓言,金京日早已拋到九霄雲外。

管不住身邊人 放任家人借權謀私

金京日不僅自己甘於“被圍獵”,還縱容妻子吳某某收受他人錢財。

金京日當上延吉市公安局局長後,吳某某就不再出去工作。很有些“大男子主義”的金京日,對妻子的唯一要求就是別給自己“惹事”。

但是吳某某並沒有安分守己。2008年春節期間,吳某某收下了金京日下屬韓某某送來的10萬元後,並沒有告訴金京日自己收了錢,而是把這筆錢花掉了。隨後,韓某某又送來20萬元,吳某某收下錢後,覺得這次有些多,不得不向金京日說先後兩次收了韓某某30萬元。

然而,金京日知道妻子私自收錢後,並沒有責怪她,只是將沒花完的19萬元退還給韓某某。“我最後悔的就是沒有管好妻子,沒有把她的所作所爲放在眼裏當回事。”金京日在懺悔書中說。管不住身邊人,讓走在懸崖邊的金京日,身邊又多了一隻暗處的推手。

金京日在自動投案之前,也是做了“充足的準備”,與其弟弟、妹妹等人訂立攻守同盟,設法掩蓋一些非法所得。

2006年以來,金京日陸續將自己收受的違紀違法所得523萬元交給妹妹保管、藏匿。自動投案前,金京日與妹妹串通並約定,一旦來找她調查,只交代其中200萬元是金京日所有,其餘都是弟弟的。同時,金京日將孫某某給予的45萬元股份僞裝成弟弟、妹妹正常購買,企圖對抗組織調查。

事實證明,僥倖心理像泡沫一樣一觸就破,所謂的攻守同盟在組織調查面前亦是不堪一擊。

審查調查期間,金京日回顧自己走過的路,如夢初醒。他悔恨地說:“當銀行賬戶金額達到100萬時,心裏也曾感到不安,但我用‘好像還不算多’來欺騙自己,直到現在才發現已經貪污受賄了這麼多,可我也什麼都沒有了。”

船到江心補漏遲。拋棄了當初的誓言,毀掉了曾經的榮譽,金京日用“身敗名裂”爲自己的35年從警生涯畫上了句號。

量紀量法分析

經審查調查,金京日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金京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務晉升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套取項目建設資金,私設小金庫。

在涉嫌犯罪方面:金京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涉嫌受賄犯罪。

2019年11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延邊州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延邊州委批准,決定給予金京日開除黨籍處分;由延邊州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6月,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京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爲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

第六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覈、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爲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爲。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本報記者 尹健 通訊員 陳迪斯)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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