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爲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範圍,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取得方式,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通過優化服務與嚴化監管相結合,在滿足設施農業用地多樣化需求的同時,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

《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範圍與規模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爲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用於農作物設施種植、育種育苗、溫室大棚和場內通道等生產設施用地,以及爲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業灌溉、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和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積肥等輔助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畜禽圈舍、養殖池、養殖車間、飼草料貯存配製、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養殖生產設施用地和直接關聯的廢棄物處理、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消洗轉運、冷藏存儲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和農業行業用地標準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嚴格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

其中,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服務於農業生產的大棚看護房控制在單層和22.5平方米以內;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2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通知》強調,設施農業用地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礦廢棄地、廢舊宅基地以及邊角地等。

《通知》明確,要儘量少佔或不佔耕地,並且要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實施耕作層表土剝離,減少對耕地耕作層土壤的破壞。設施農業用地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要落實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於生產結束6個月按照土地復墾有關規定恢復原土地用途,並報請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驗收;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爲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通知》明確,作物種植設施不破壞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作層、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輔助農業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設施農業用地總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0畝。《通知》還強調,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不得改變設施農業用地性質和用途。

《通知》明確規定,以農業爲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

(來源:陝西發佈)

監製:曹圓宇 審覈:馬磊編輯: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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