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精神和《司法部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要求,提升鑑定質量和社會公信力,近日,山東省司法廳制定出臺了《山東省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評估辦法(試行)》,以制度建設爲抓手,大力推進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建設。

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能力水平,是影響司法鑑定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關係到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建立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評估制度是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司法鑑定執業監管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省司法廳先後開展了能力驗證集中評測、轉崗考試、鑑定技術標準考試等各類對鑑定人能力的評估活動,摸索積累了經驗。爲全面規範鑑定人執業能力評估工作,省司法廳堅持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實踐與創新,總結經驗,探索性制定出臺了《辦法》。

《辦法》凸顯了山東司法鑑定工作特點,首次在省級層面上搭建了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評估的基本框架和組織體系,規定了司法鑑定人的業務理論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作爲評估重點,提出了理論考試、專家評估以及委託第三方集中測評等評估方式,明確了常規性的年度評估要求和應當及時評估的特殊情形,對評估啓動、評估補測、題庫建設、試題設計、評估組建立、專家選取及迴避等程序環節進行了具體規範,並明確了評估結果公開、通報、使用以及後續整改等管理措施,大大提高了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評估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的實施,建立起了司法鑑定人執業能力評估的長效機制,爲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鑑定執業監管提供了有效的抓手,必將推動和促進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持續提升技術能力水平,有效保證司法鑑定質量和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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