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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描述

2017年5月15日,張女士因裝修新房子,在小區門口找到了木工活的李師傅,當時雙方口頭約定,李師傅把張女士的新房吊頂工程完工,就支付李師傅2900元,5月16日的早上李師傅帶上工具以及相關的材料,結果在工作的時候因爲不小心從梯子上掉下來了,導致腰骨折了,隨後李師傅通過打醫院的電話,救護車送到醫院治病,最後治病花了差不多3萬元。

張女士是否需要向李師傅賠償醫藥費?

圖片和文章無關

二、案件分析

1、我們首先要確定他們是什麼法律關係?

具體是勞動關係、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呢?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顯然不是。

僱傭法律關係,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和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或勞力爲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

僱傭關係重要的幾個特點:

(1)僱傭法律關係是由僱員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2)僱傭法律關係是僱員以自身的技能或勞力爲僱傭人完成勞務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這是僱傭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的特徵;

(3)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僱員必須接受僱傭人的指示、監督,這是僱傭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另一顯著特徵。承攬法律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第二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人的工作是獨立的,工作過程不從屬於僱主。僱傭合同中,僱主應當爲僱員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並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而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並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

綜上分析二者是承攬關係

確定了二者是承攬關係後,那承攬關係房東是否需要賠償呢?

結論:不需要賠償

三、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法律2分鐘建議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在安排工作的過程中要學會規避風險,確定二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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