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部分售樓處使用人臉識別無感抓拍系統,顯得絲毫“不講武德”,毫無商業底線和規則意識

來源 法治日報

作者 史奉楚

據央廣《中國之聲》近日報道,有購房者反映,某新房售樓處安裝了多個攝像頭,用於識別購房者身份。記者瞭解到,各地多家售樓處承認安裝了人臉識別系統,主要用於識別購房的消費者是否是首次看房、是由第三方中介還是售樓處銷售首次完成接待等。但由於售樓處使用的人臉識別系統是無感抓拍,因此很多看房者對人臉信息會被收集一事完全不知情。還有媒體報道,爲了避免自己被售樓處的人臉識別系統抓拍“殺熟”,有看房者看房時甚至無奈地戴上了頭盔、墨鏡。

如今,人們儼然進入了刷臉時代,購物時刷臉支付、用手機時刷臉解鎖、進小區時刷臉開門……越來越多的事情正在用刷臉來解決。但人臉識別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面臨着技術被濫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風險。對此,已有法院判決認爲,經營者擅自使用人臉識別的行爲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更可怕的正如該報道所披露的,經營者可以在人們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感抓拍人臉信息並用於技術分析。

人臉識別作爲基於人的臉部特徵信息進行身份識別的生物識別技術,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必然要採集並保存含有人臉的圖像或視頻流。而這些信息屬於應受法律嚴格保護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如果其被不當使用或泄露,將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

在正常的人臉識別場景中,經營者好歹要告知消費者,並徵得消費者同意。如人們使用刷臉支付時,商家需要先將人臉信息錄入系統,且需要消費者使用短信驗證碼等進行二次驗證。刷臉打卡時,用人單位也會事先告知員工,員工對此知情。就連最近被判敗訴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其也事前告知了消費者將使用人臉識別。

也就是說,在前述場景中,不管消費者是否真的自願,其至少知道哪個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自己的人臉信息。而報道中所指出的售樓處的做法,卻顯得絲毫“不講武德”,毫無商業底線和規則意識。換言之,其在看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即利用天花板上的攝像頭無感獲取客戶人臉信息並採取技術手段區分“自然到訪客戶”和“渠道客戶”,進而採取差異化的營銷策略,這種做法與盜竊無異。

即便一些售樓處宣稱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只是用於房地產渠道風控,避免“內單外掛”“飛單”等問題,但這一無感抓取客戶人臉的現象還是讓人膽戰心驚:因爲在人臉信息已成爲“行走的密碼”的背景下,人們面部信息可以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抓拍並使用。更有甚者,據媒體報道,由於疫情後看房客戶普遍戴口罩,目前個別售樓處甚至存在瞳孔識別技術。這更加劇了公衆的恐慌與擔憂,如果不對此類現象加以規制,極有可能出現大家隨意走在大街上,就被無感盜取了人臉、瞳孔等個人敏感信息並被不法使用的風險。

從法律角度看,這樣的行爲既侵犯人們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更涉嫌違法或者犯罪。如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和近段時間公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同時,根據今年10月1日實施的新版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收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存儲時間等規則,並徵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再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等五十條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即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舉輕以明重,盜取人們面部信息的危害性更嚴重,理當從嚴懲處。

進而言之,保護消費者人臉信息,不能光靠消費者自己採取戴頭盔、墨鏡這種被動、無奈的防護措施。目前應用人臉識別的場景越來越多,勢必要以更健全的法律法規,更科學的管理機制來保護個人信息。如提高圖像採集、人臉識別設備製造、使用門檻,避免隨便一個機構就可採集人臉信息,且明確“非正當必要不得收集”原則,賦予人們說“不”的權利。同時強化保護力度,要求收集和處理人臉信息的經營者嚴格保護人臉信息,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提供和利用,違反者應承擔行政處罰及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而像偷拍盜取人臉信息者,更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讓那些“不把別人的臉當臉”的經營者爲自己的違法行爲付出代價,才能避免人們陷入刷臉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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